【勞工法例丨試用期】新入職都要一個月離職通知期?原來僱傭合約咁寫冇問題?!打工仔分分鐘中伏!
CTgoodjobs' Editor
【勞工法例|試用期離職通知期一個月?】進入新公司前,普遍打工仔會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以保障雙方權益,但合約條款普遍由僱主制訂,僱員如果稍有不慎就會墮入求職陷阱。最近,香港討論區有一名打工仔哭訴,指早前簽約入職時發現所有員工於辭職前皆要給予一個月通知期,新員工如是,大叫中伏。坊間常有「入職後一個月內可以即走」一說,究竟這間公司的做法有沒有問題呢?CTgoodjobs今次為大家整理了勞工法例下的常見僱傭條款,包括試用期內通知期、終止合約的注意事項、僱主僱員是否需要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以及辭職時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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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睇事主經歷及網民留言︰
打工仔真實辭職故事分享
事主:「我返新工見到張contract,點知份約話,係唔係都要1個月通知,無論你返咗幾耐!頂!下次見到誓死唔簽,係我傻仔,一心以為份工作會啱自己,點知大伏。唉……焗住硬頂佢一個月。」
網民回應︰
A︰當你傻仔恰你咩都唔識。
B:咁你返工見到張合約都可以唔簽呀,點解要焗住自己頂一個月呢?
C:下次唔好簽啦!
D:無人叫你頂,直接唱散紙放低一個月咪即閃!
E:正常一個月內可以即日通知,唔做就可以走人!
F:仲無良過我先前做冇耐那間公司。正常工,一月內即日通知,一個月後七天,三個月後就一個月,但我那間公司合約講做了一個星期已要七天,一個月已經要一個月通知,已經夠衰,通常係啲衰公司知道難請人先會咁對新員工。
G:我而家份工一開工就3個月通知啦!其實公司驚過你,請咗條友返來,做唔到嘢都要硬出一個月人工畀佢。你最多就畀人lock一個月,最多hea做,唔通老闆夠膽打你一身咩?
H:返新工前無試用期?一嚟就簽?佢都好無保障,點知請咗個咩人……提下你公司HR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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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安排影響通知期?入職後一個月內可即走?
坊間「入職後一個月內可以即走」一說並非誤傳,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6條(3A)款,在試用期內,「即使合約已訂明通知期,任何一方仍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如果《僱傭條例》允許首個月即走,那麼新入職員工辭職要一個月通知期是否違反法例呢?這未必違法,因為僱主有權不給予新員工試用期。如僱傭合約沒有訂明試用期,員工必須遵守合約中的通知期條款,在離職前給予足夠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假如無試用期合約期欠缺離職通知期的明確規定,所有僱員必須給予不少於1個月通知。
眾網民認為,企業不設試用期是源於員工流失率高企,所以出此政策在特定時間內鎖定生產力;但不少留言另指,如果員工不適合,企業也被迫要支付一個月薪酬,可算是雙輸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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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件有關「試用期」不可不知的事
試用期內,首個月可以即走!
不論僱主與僱員訂立的僱傭合約列明試用期內設有終止合約的通知期,僱傭雙方皆有權於試用期內首個月內隨時終止合約,而不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6條(3A)款列明,在試用期內,「即使合約已訂明通知期,任何一方仍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如僱主與僱員的僱傭關係超出一個月,雙方如打算終止僱傭合約,必須「按議定的通知期給予對方通知而終止該合約,但通知期不得少於7天。」(《僱傭條例》第6條(3A)款)
對於沒有明訂通知期之合約,僱傭雙方同樣可以在試用期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如試用期內的僱傭關係超出一個月,雙方則須給予對方不少於7天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參考《僱傭條例》第6條(3)款)
記緊要留意!法例並沒有要求僱主須給予僱員試用期,意即新員工可以直接當作正式員工。如遇上這個情況,前述的「首個月可以即走」並不適用。
試用期內,有權申領有薪病假
即使生病,許多打工仔也不敢在試用期內告病假,以免留下壞印象。實際上,打工仔即使在試用期期間也可享有薪病假保障。
根據《僱傭條例》第33條(2)(a)款,「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當中,連續性受僱意即,僱員受僱4個星期或以上,而一個星期內工作不少於18小時者。(參考《僱傭條例》第78條)
不過,《僱傭條例》第33條(3)款另列明,「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
從以上條文,我們可以推論,只要某員工累積足夠病假,而病假為連續4天或以上,該員工即使仍處於使用期之中也可向僱主申領疾病津貼(即有薪病假)。
試用期內,法定假日可無薪?!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如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滿3個月,僱員應在緊接的法定假日獲得假日薪酬。
假若僱員受聘不足3個月,《僱傭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僱主須給予有薪假日。由於普遍企業的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所以造成了坊間「試用期內假期可以無糧出」的說法,但如試用期多於3個月,僱主仍須向僱用滿3個月的試用期員工給予有薪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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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例知多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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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辭職的常見誤解
試用期常見問題一︰未過probation唔使通知?
答︰《僱傭條例》列明勞資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在部分情況(如試用期首個月內)下,勞資雙方可即時通知終止僱傭關係,但並非指僱員可不給予通知,直接在辦公室消失(俗稱「No show」)。實際上,如員工在試用期內工作逾一個月,勞資雙方須履行僱傭合約設立的通知期而給予對方通知,而相關通知期不得少於7日。假若僱傭合約未有設立通知期,勞資雙方均須給予不少於7天的通知期。
試用期常見問題二︰7日內,聽日唔返都得!
答︰這句說話需要視乎情況而定。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傭合約設立試用期,即使合約規定了通知期,勞資雙方仍可於試用期首個月內即時終止僱傭關係,可以「聽日唔返」;但如僱傭合約不設試用期,僱主及僱員應依照合約訂立的通知期給予通知,不可以「聽日唔返」。另外,當合約不設試用期並沒有訂立通知期,即使打工仔只是工作了一天,他仍需要給予最少一個月通知。
試用期常見問題三︰辭職後,僱主最遲幾時出糧?
答︰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到期工資。如不能遵守相關規定,僱主另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向僱員支付利息。因此,僱主要求僱員於離職後一個月才取工資,或會違反《僱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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