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勞工法例丨試用期需知】Probation內可唔可以請病假?放假會扣糧?畢業生必知的試用期3件事 免受僱主剝削
【勞工法例丨試用期需Probation內可唔可以請病假?會否扣糧?】初出社會時,許多畢業生因為經歷尚淺而遭受僱主剝削或不合理對待,但有個事實要永遠認清:不合理並非不合法!法例只屬行為最低要求,並非社會大眾無形的道德標準,所以要認清法律保障自己。不論是畢業生還是轉職的打工仔,獲聘後普遍都會進入試用期,記緊以下3件事,避免被潛在的不良僱主愚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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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要知道試用期的3件事(按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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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要知道試用期的3件事
首個月可以即走!
不論僱主與僱員訂立的僱傭合約列明試用期內設有終止合約的通知期,僱傭雙方皆有權於試用期內首個月內隨時終止合約,而不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6條(3A)款列明,在試用期內,「即使合約已訂明通知期,任何一方仍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如僱主與僱員的僱傭關係超出一個月,雙方如打算終止僱傭合約,必須「按議定的通知期給予對方通知而終止該合約,但通知期不得少於7天。」(《僱傭條例》第6條(3A)款)
對於沒有明訂通知期之合約,僱傭雙方同樣可以在試用期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如試用期內的僱傭關係超出一個月,雙方則須給予對方不少於7天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參考《僱傭條例》第6條(3)款)
記緊要留意!法例並沒有要求僱主須給予僱員試用期,意即新員工可以直接當作正式員工。如遇上這個情況,前述的「首個月可以即走」並不適用。
有權申領有薪病假
即使生病,許多打工仔也不敢在試用期內告病假,以免留下壞印象。實際上,打工仔即使在試用期期間也可享有薪病假保障。
根據《僱傭條例》第33條(2)(a)款,「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當中,連續性受僱意即,僱員受僱4個星期或以上,而一個星期內工作不少於18小時者。(參考《僱傭條例》第78條)
不過,《僱傭條例》第33條(3)款另列明,「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
從以上條文,我們可以推論,只要某員工累積足夠病假,而病假為連續4天或以上,該員工即使仍處於使用期之中也可向僱主申領疾病津貼(即有薪病假)。
法定假日可無薪?!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如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滿3個月,僱員應在緊接的法定假日獲得假日薪酬。
假若僱員受聘不足3個月,《僱傭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僱主須給予有薪假日。由於普遍企業的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所以造成了坊間「試用期內假期可以無糧出」的說法,但如試用期多於3個月,僱主仍須向僱用滿3個月的試用期員工給予有薪假日。
只有最低保障點算好?
人力資源是每間公司最重要的資產,眾多企業為求鞏固在勞工市場的競爭力,皆會提供優於法例最低保障的聘用條款與員工福利。假若畢業生或其他求職者不幸遇上只給予最低勞工保障的僱主,應考慮自己的條件能否於就業市場尋找更佳待遇。記緊,試用期內首個月可以隨時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部分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若遇上類似事件時,應尋求法律專家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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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欠缺職場經歷,或許對試用期的認識不多。不過,身為職場老手,也未必太了解以上有關試用期的疑慮;同時亦未必清楚《僱傭條例》所規定嘅假期政策,以下便是3個常見誤解!(按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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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打工仔普遍對假期政策的誤解
Q1. 病假一定有糧出?
病假並非一定有薪。《僱傭條例》第33條指出,「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從此可見,僱員必須連取4天病假才有權獲發有薪病假。若連續病假天數為3日或以下,《僱傭條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向僱員支付疾病津貼,所以常見的單日病假是可當作無薪假。不過,若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僱主必須每天支付疾病津貼。根據《僱傭條例》,疾病津貼最低要求為病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意即法律只保障僱員病假薪酬為日均的80%,而非平均日薪的全數。
Q2. 年假一定可以自己揀?
《僱傭條例》下的年假並非由僱員制訂,僱主有權決定年假日期,而僱員只為諮詢角色。根據《僱傭條例》第41AA條,「所給予的年假時間,由僱主經徵詢有關僱員或其代表後決定。」從此可見,自選年假實已超越《僱傭條例》的規定,屬於一種僱員福利。雖然現時大部分企業容許員工自選年假,但部分僱主仍會行使制訂年假日期權力。這情況尤常見於農曆新年期間,有些僱主會要求僱員放取部分年假,以確保公司於吉日啟市。
Q3. 紅日一定唔使返工?
直至現時為止,香港仍分有「勞工假」與「銀行假」兩套假期制度,前者為《僱傭條例》所指定的「法定假日」,後者則為《公眾假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49章)所規定的公眾假期。截止2022年,「勞工假」共有13天,「銀行假」則有17天,所以部分打工仔在公眾假期仍然需要上班。「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和「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仍非「勞工假」(即「法定假日」)。2021年7月,立法會在三讀通過《2021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勞工假」將會逐步增加至17天,與「銀行假」看齊,相關調整將於2030年完成。
應小心細閱合約條款
普遍僱傭合約有釐清僱員福利的部分,假期政策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求職者若有幸獲聘,簽署合約前也應先細閱條款,確保條款屬合理,從而避免墮入求職陷阱。
《僱傭條例》中的假期政策只屬僱主必須跟從的部分,而非各企業的員工福利僅止於此。誠然,社會仍有部分僱主只會「do the minimum」,究竟求職者應否接受這些企業的聘書呢?這就要留待各位去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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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Q&A】
如果我在試用期內辭了職,這份工作應否寫在CV?
A︰這份工作不建議寫在CV,原因有三︰
1. 參考價值欠奉
・由於工作時間過短,相關工作經驗難以讓自己深入了解該工作的性質。
・試用期為員工與公司磨合的時期,員工未能完全獲得該工作應有的技能,即使職位需負責多項工作,但也未必有實踐機會。
2. 讓人覺得沒有定性
・短時間內轉換工作影響面試官對你的印象,認為你個人沒有定性且不可靠,即是不少人稱之為「jumpy」的形象。
・如果在履歷表添上時間過短的工作,你的面試機會可能已經在篩選CV過程中流走。
3. 帶來刁難自己的題目
・即使有公司給予你面試機會,但未過試用期的工作依然會為面試官帶來問號,面試期間很大機會會出現「為何未過試用期就離開」等問題。
・這問題如果處理不當,面試官會認為你只是毫無目的地轉職。假若你因未能通過試用期而轉職,更會讓面試官認為你的工作能力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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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職有甚麼需要注意?
A︰打工仔/職場新鮮人在試用期辭職時,普遍都會有以下3大誤解,大家不妨多加留意!
身為職場新鮮人,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要留意甚麼,才能有更好的工作表現?
A︰要平安渡過試用期,畢業生可從以下4點入手,提升工作效率及表現。
1/虛心接受意見
對自己有自信、有主見固然是好,但反駁或質疑同事意見的行為,在上司心中只會留下目中無人的負面印象。
建議︰參考在職場拼搏已久的資深同事經驗,不妨與前輩們多溝通,加深對工作的了解。
2/主動學習
作為打工仔,除了要迅速適應新工作之外,同時亦要適應新的工作環境,隨時為其他同事提供協助。
建議︰在尚未摸清新工作的時期,不妨多觀察別人的行為。主動向資深同事請教,迅速掌握新工作的所需技能,減少日後尋求同事幫忙或工作出錯的機會。
3/ 與上司及同事建立良好關係
好比一支球隊,單靠個人能力並不足以論成敗,整個團隊通力合作才能令鬥志盡發揮。上司看重的並不只是個人的工作能力,與同事之間的相處方式亦同樣重要。良好的辦公室氣氛能夠帶動整個團隊的精神面貌,令工作更有效率。
4/ 切忌隨便抱怨
每份工作都有其難熬之處,打工仔在工作上總會遇到不如意的事件。隨便抱怨根本不能解決問題,更會被人覺得自己只是個經不起社會考驗的失敗者。方法總比困難多,與其怨天尤人,不如花時間思考如何解決問題,讓人見識自己解決問題的能力方為上策。
總括而言,轉到新的工作環境就會遇到新的挑戰。無論問題多麼棘手,只要抱著不斷學習的精神,多觀察多溝通,問題自然就會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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