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辭咗職仲有冇得拎Bonus?僱傭合約細則咁樣講!
經過了Appraisal(年度評核)後,知道自己不獲升薪加薪,對公司已經心灰意冷,正在積極搵工,希望可以尋求新的機會,早早為自己解脫。不過,很多人都覺得,就算對公司多失望都好,都應該等待花紅發放才辭職,這才不會蝕給公司呀!但如果這時,你得到了可以轉工的機會,那在月初辭職,在月尾是否就一定沒有機會分花紅呢?
【辭職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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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司會在4、5月尾發放花紅,如果在月初辭職轉工,會否因此失去花紅呢?但有些情況是,雖然合約沒有寫明確實會派多少花紅,不過卻列明有花紅,那如果月頭遞信,公司在月尾時是否有權不派花紅予自己呢?還是可按比例分配?如果僱傭合約有清楚列明「有花紅」這一項,在這樣情況下,他會獲得勞工法例的保障嗎?
其實,《僱傭條例》對年終酬金的定義及獲取資格有着明確解說:
定義
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 13 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享有年終酬金的資格
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至於如事主的狀況般,要在酬金期完結前離職,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年終酬金一章,便有以下解釋:
1.僱主是否必須發放年尾雙糧給僱員?
《僱傭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酬金,包括雙糧及花紅。僱員能否享有年終酬金,須視乎僱主及僱員的協議。如果僱主在僱傭條款內包括這款項,僱主便必須履行這合約條款,向僱員支付年終酬金。而年終酬金不包括任何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對於1997年6月27日之後簽訂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以書面另表明相反意圖,否則便推定年終酬金不屬賞贈性質,並且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此推定條文不適用於1997年6月27日之前所訂立的僱傭合約。
2.如僱員在酬金期期間 / 酬金期完結前辭職,僱主是否須按比例給予僱員年終酬金?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辭職,不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僱傭合約中應該指明酬金期,如果沒有指明,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3.如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已經被解僱,是否有資格按比例領取年終酬金?
僱員在1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分年終酬金。
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分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按條例所指,即是如僱傭合約沒特別列明,那僱員在酬金期前離職,便不可獲發花紅。
但據事主的狀況,由於他強調「合約寫到明有花紅」,因此僱主便必須履行這項合約的條款,向僱員支付年終酬金,而事主亦將有機會在遞信辭職後獲公司按比例計算地發放花紅。
4.假如入職未滿1年,雙糧會如何計算?
僱員在1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分年終酬金。
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分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5.公司甚麼時候會派花紅及雙糧?
香港企業主要採用的4類財政年度:
1) 1月1日至12月31日
・財政年度完整涵蓋一整年,也是普遍人對一年的定義,因而成為主流財政年度的類別。
・由於財政年度跟隨日曆年,此類也稱為「曆年制」。
2) 4月1日至3月31日
・英國政府一直採取相關財政年度,所以香港政府早於殖民地時期已採用此類財政年度。
・為了與政府看齊,香港有不少企業採用此類財政年度,方便稅務。
・此類財政年度並非跟隨日曆年,因而財政年度稱之為「跨年制」。
3) 7月1日至6月30日
・同樣為「跨年制」,年結之日為「曆年制」中期結束之日。
4) 10月1日至9月30日
・同樣為「跨年制」,年結之日為「曆年制」第三季結束之日。
不過,這也不代表事主可百份百獲發花紅,因如有網民所指,若公司在僱傭合約中有列出「公司如有盈利,才會發放年終酬金」等的細則,公司便有機會不發放花紅。因此就有關安排,事主宜向公司的人事部查問清楚;如有不明白,也建議向勞工處查詢相關情況的處理方法。
﹙資料參考: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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