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上司企圖拖延Last Day 辭職通知期計算方法你要知!

【勞工法例】上司企圖拖延Last Day 辭職通知期計算方法你要知!

不獲升職、沒有加人工、上司難頂、同事不友善,面對上述種種情況,相信很多打工仔都會對公司很失望,在灰心的情緒下,就會動起辭職的念頭。當你鼓起勇氣踏出作出改變的第一步,交了辭職信後,再等待到Last Day,這時上司卻企圖施展拖延大法,推說未計好最後工作天,還有一大堆工作交給你,這時你應該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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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辭職信時已寫好的最後上班日期,上司可以反口或稱未計好而拖延你的離職日期嗎?遇有這樣的情況又該怎辦?遞信後,是否不能再請年假了?辭職前要了解上班日的計算方法,別被老闆或公司牽着鼻子走。辭職前要了解上班日的計算方法,別被老闆或公司牽着鼻子走。

Q1. 如何計算最後上班日期?

據《僱傭條例》第5項「僱傭合約的持續期」中的第1點指:

每份屬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如無任何相反的明訂協議,均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按《僱傭條例》的第6項「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的第4點表示:

就本條而言,月(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即是說,若僱主需要一個月的離職書面通知,《僱傭條例》便列明相關通知期是由遞上辭職信的那天起計算,至下月同一天的前一日為止,例如:於2019年5月14日遞信,通知期便截至6月13日;假如下個月份沒有相同日子,例如1月30日遞信,而2月沒有30日,便以2月的最後一天(28或29日)計算。如果在通知期內有公眾假期、既定休息日,打工仔均不需要補回。

 

Q2. 在通知期內可以放年假嗎?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但這些法定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即是說,如僱員是在辭職前預先申請年假,而僱主又批准了的話,這是可以的,但員工在遞交辭職信後才想申放年假,那就不可以(就算仍有年假配額,也不能申請放取),除非僱主與僱員雙方皆同意,否則未放取的年假是不可代替通知期(法定假期及休息日例外)。

不過終審法院曾在2008年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判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此為個別個案,未必適用於所有狀況,因此一般而言,離職通知期內是不能申請和放取年假。

辭職的細節實在不容忽視,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問清楚,那就不會白白蝕了幾日給公司。而辭職亦需要考慮月份,因通知期內有公眾假期、既定休息日,打工仔均不需要補回,所以遇有新年、聖誕節、復活節等連假會比較着數。總之愈快走便愈快可以重新上路!

﹙資料來源:奴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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