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現行香港法例能否保障市民注射政府疫苗嘅權益?

究竟現行香港法例能否保障市民注射政府疫苗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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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傑律師為執業律師,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客席大學教授、認可調解員、認可家事調解員、仲裁員,認可反洗黑錢專家、認可金融罪案專家、特許詐騙審查師學會會員、東華三院朗晴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義務法律顧問、香港特別行政區傑出學生聯會榮譽金贊助人及榮譽顧問、新家園協會義務法律顧問、香港人壽保險從業員協會榮譽法律顧問、香港旅遊業議會委員。 倫敦大學法律榮譽學士、法律專業文憑(香港大學)、劍橋大學研究文憑、哈佛大學研究文憑、牛津大學商學院文憑(金融科技),亦為香港董事學會資深會員、香港調解仲裁中心資深會員、香港仲裁司學會資深會員、英國皇家亞洲協會資深會員、國際大律師協會資深會員、土地審裁處認可調解員、家事法庭認可家事調解員、香港律師會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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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城一直緊貼有關新冠肺炎疫苗研發及輸入嘅消息,大家都十分關注政府輸入疫苗來港嘅進度。不過前幾日因疫苗審批遇難處,政府又再宣佈延後疫苗接種計劃,令大眾不禁對疫苗有不同嘅揣測及猜疑。咁究竟疫苗信唔信得過?市民打官方提供嘅疫苗,其權益有冇受法律保障?假設打完身體有不適,能否和向醫護或疫苗公司追討?

政府近日新訂立了《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第599K章),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期間實施,以針對規管疫苗嘅使用。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第3條,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以據新冠疫苗的客觀醫學數據(包括第三期臨床研究數據)、參考一個獨立顧問專家委員會嘅專業意見、及參照一個本港以外藥物規管機構核准使用(包括緊急使用),以此認可及批准該款新冠疫苗係香港在緊急情況下作指明用途(疫苗接種計劃)。換言之,為縮短等候時間,規例允許局長在現時緊急情況下認可非註冊疫苗嘅使用。

另一方面,《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第10條 亦提及假若處方或配發疫苗嘅機構(即是藥廠)及施用疫苗嘅有關人士(醫護)真誠使用疫苗,但接種者感身體不適或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該人士或機構無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大前提係該損害係屬固有特性所引致嘅範圍之內(指的是疫苗自身嘅安全風險)。反之,如果係人為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不當行為的事故(例如:診所不適當地保存疫苗以致疫苗失效或產生副作用),則該人士或機構唔會因上述規例而免除民事法律責任。如果接種者向該疫苗提出申索,則香港法院對該申索具有專有司法管轄權。

上述新推行嘅規例引起大眾倡議,人們或許因認可非註冊疫苗及免除施用者法律責任呢啲條例而更加質疑疫苗嘅質素。但大家要知道,規例係某程度上保障左施用疫苗嘅醫護嘅權益,令佢地可以更無顧慮地服務香港市民。而且盡快推出疫苗能盡早改善香港嘅疫情。當然,疫苗嘅效用及品質永遠都係最重要。手掌又係肉,手背又係肉。所以,最好根治疫情嘅方法,永遠都係注意個人清潔衛生,盡量減少多人聚會,避免製造更多感染群組。香港人忍一忍,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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