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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公司錯出糧!】舊公司出多咗糧!打工仔要求舊公司經銀行處理 竟被會計部警告會有勞工處介入?網民:程序上你無錯,點都係舊公司搵銀行處理!

不少打工仔一旦接近發薪日子都會特別雀躍,除了可以收到努力的成果,又能有充裕的金錢享樂,減低工作壓力。部分打工仔會格外留意自己的薪金有否出現錯誤,繼而仔細查看薪資單,確保自己獲得應有的薪酬。

有關網民收到前公司出多了薪金的事宜

近日,有網民於連登討論區發文,指自己從前公司離職後,經舊公司會計部同事通知後,才發現自己銀行戶口收取了額外薪酬。事主希望對方經由銀行途徑索回多餘款項,但竟被對方拒絕,更直斥事主「玩嘢」,揚言會要求勞工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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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分享

事主:離職之後,舊公司喺月尾出多咗1個月糧畀我,一份Autopay,一份cheque。會計部打嚟話行政失誤,叫我用轉數快過返筆錢畀佢哋。我無啦啦收多咗錢,張cheque又無show邊個入畀我,所以我就同佢哋講:「你入錯數唔關我事,你哋通知銀行,再叫銀行通知我啦。」

點知會計部唔肯,話銀行唔會處理呢啲嘢,我同佢講返:「你哋無啦啦入多咗錢畀我,我都唔會處理呢啲嘢啦。」會計部一聽到就即刻話:「咁你即係玩嘢啫?好呀,咁我哋搵勞工處搞。」咩勞工處唔係保障勞工嘅咩?我唔知,但我就直接cut咗佢線。

我由始至終都無諗過唔合作,但呢筆來歷不明嘅款項,令我唔知點同銀行解釋,我叫會計部寫個證明畀我或者通知銀行再採取行動,佢哋都唔肯,堅持要我用轉數快返畀佢哋。咁我都要保障自己㗎,陣間有咩事都有排煩。我只係想啲嘢係行正規途徑處理啫……

網民回應

網民A:拎張支票嗰陣你無簽名咩?

網民B:銀行會幫手搞,只係佢哋無任何權力強硬咁郁你戶口嘅錢,佢哋只會聯絡你,叫你轉返。而家咁多洗黑錢,我都建議你堅持用銀行做中介去處理呢件事。

網民C:點睇都似係會計部同事做錯嘢,但又唔想畀上面知,所以諗住同你私底下解決。

網民D:程序上無錯,錯誤轉帳一方要填表通知銀行,銀行再問你有無爭議,否則個個轉完數就話轉錯數可以退錢,大把人會用嚟詐騙。

網民E:正常做法一定係佢哋自己同銀行搞,銀行再通知你。通常銀行會叫你去分行簽嘢。千祈唔好諗住私下解決,你又分唔到真假,到時人哋話收唔到錢/有人吞咗筆錢你就大鑊。

網民F:你係咪用支票機入同埋你入咗支票幾耐?之前新聞有講過有種新嘅詐騙手法係畀張支票你,然後你用機入,入完條數會喺E-banking見到,但只係係暫時,過一、兩日後就會彈票,無咗筆錢。如果真係咁啱彈票,你又過咗筆FPS畀佢,咁就變咗你唔見錢。所以支持你跟正規途徑叫銀行處理。

網民G:梗係保障返自己啦,佢做錯嘢態度仲要咁差!

網民H:唔敢通知銀行,但敢搵勞工處?個會計部同事邏輯好似有啲問題喎。

網民I:自己報警備案先,話啲錢來歷不明!

網民J:舊公司唔肯出封正式嘅信畀你好可疑喎……

網民K:支持你要會計部用正式途徑攞返筆錢,唔明點解會計會想私了件事。有啲專業知識嘅人,都唔會諗用私了形式解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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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主的經歷,不少網民都支持事主的行為,他們指出公司向員工追討額外薪金,最正規的做法是通知銀行,由銀行作為中介向事主追討額外薪金。網民續指,事主若遵照對方要求,以轉數快(FPS)退還多出的金額,一旦有立心不良人士私自收取款項,只會令事情變得更為複雜,因此經由銀行來追討,才能保障雙方安全,避免落入騙財陷阱及洗黑錢的嫌疑。

有部分網民直斥對方因工作出錯,而希望私自解決,避免驚動上司及受到責備,他們表示事主願意合作歸還款項,但對方卻用恐嚇的口吻恐嚇事主,有違其專業操守,因此建議事主向舊公司投訴,指責對方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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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錯糧」或「收錯糧」應該怎樣處理?

老闆或打工仔若出現「出錯糧」或「收錯糧」的情況,應該即時聯絡付款及收款的銀行。根據香港銀行公會及金管局「跟進錯誤轉帳的處理程序」指引,建議有關銀行在接獲客戶「轉錯數」報告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要求收款銀行,聯絡客戶及確認有關誤收轉帳,並需取得客戶授權後方可即時轉回有關金額。

銀行亦有責任提供一切相關資料,協助客戶盡快識別轉帳是否有誤,並需提醒收款客戶不歸還誤入款項,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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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5大交接工作重點

項目的現況

♦如果某項目仍在進行中,你應該詳細描述現況,例如發展到哪個地步、重要日程、牽涉哪些人物等,讓接任人弄清狀況後馬上執行項目,以免耽誤工作時間表。

尚未完成事項

♦假設你已經知道未來要負責哪些任務,那麼可以明確列出即將要做的事,幫繼任同事「打定個底」。不要讓他陷入迷糊的狀態,連發生什麼事都不知。

例行工作

♦每個崗位都有很多瑣碎的例行工作,例如參與定期會議、撰寫每週工作報告、遞交每月雜費索償單等。請把這些事情一一列出來,讓接任同事記在行事曆上。

檔案存放位置

♦請將以往做過的文件分門別類,並統一儲存在不會過期的位置。然後在交接文件上清楚寫低放在電腦的某處,好讓接任同事輕易找到資料。

聯絡清單

♦這是交接文件中最重要的事項,最好平時收到卡片後,便立即將客戶聯絡方法列在Excel表中,包括職位、電話及電郵。萬一你離職後,公司同事想聯絡客戶,也可以從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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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如何計算最後上班日期?

辭職後,如何計算最後上班日期?

♦據《僱傭條例》第5項「僱傭合約的持續期」中的第1點指︰
每份屬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如無任何相反的明訂協議,均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按《僱傭條例》的第6項「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的第4點表示︰
就本條而言,月(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即是說,若僱主需要一個月的離職書面通知,《僱傭條例》便列明相關通知期是由遞上辭職信的那天起計算,至下月同一天的前一日為止,例如:於2019年5月14日遞信,通知期便截至6月13日;假如下個月份沒有相同日子,例如1月30日遞信,而2月沒有30日,便以2月的最後一天(28或29日)計算。如果在通知期內有公眾假期、既定休息日,打工仔均不需要補回。

如Last Day是星期日有人工嗎?

♦如你的僱傭合約列明是五天工作周和以月薪出糧的話,員工在星期日Last Day都有人工的,因此不少人決定離職時都會計算好,將Last Day安排在星期日,務求獲得兩日人工。

辭職後,在通知期內可放年假嗎?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但這些法定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即是說,如僱員是在辭職前預先申請年假,而僱主又批准了的話,這是可以的,但員工在遞交辭職信後才想申放年假,那就不可以(就算仍有年假配額,也不能申請放取),除非僱主與僱員雙方皆同意,否則未放取的年假是不可代替通知期(法定假期及休息日例外)。

♦不過終審法院曾在2008年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判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此為個別個案,未必適用於所有狀況,因此一般而言,離職通知期內是不能申請和放取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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