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咪無理解僱?】臨過試用期前一個禮拜 打工仔毫無預警地被即時解僱 事主:我到底衰咩?
在試用期內,僱主可以評估員工的工作表現和適應能力,以確定是否繼續僱用他。試用期通常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都是3個月或6個月,在此期間,僱主及打工仔都可以評估彼此是否適合。
近日,有打工仔於連登討論區上發帖,指自己在試用期內無預警地被解僱。事主感到大惑不解,更認為這是無理解僱。
按下圖即睇事主及網民留言:
有網民質疑事主的工作能力,直言能力差的人大多自以為是,但實際上給同事帶來了額外負擔。其他網民則建議事主向前看,結果已成定局,重要的是知道自己的目標,保持樂觀的心態,尋找下一份工作。
但到底此事又是否等同無理解僱?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只要是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即視為「合理解僱」,其中包括經常遲到、於辦工時間醉酒及披露公司機密資料等。相反,如果打工仔被「不合理解僱」,一經定罪,僱主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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