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轉工跳槽丨勞工法例】簽約後再接Offer等同毀約?律師︰留意僱傭合約生效期!試用期3大須知一覽!
CTgoodjobs' Editor
【2024轉工跳槽丨勞工法例】不少求職者在搵工時均會以「漁翁撒網」的方式寄送多份CV及求職書,增加受到聘書的機會。日前有讀者投稿指,自己在接到Offer後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但未正式上班,惟及後收到另一企業的Offer,表示更有意有這間公司發展,於是未知能否再接Offer,或再接聘書是否等同毀約。本文除了會有律師解答僱傭合約疑難外,亦會能了解3大試用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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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關情況,香港調解仲裁中心慈善基金主席蘇文傑律師指,遇過有學生接到眾多Offer,特別是尖子同學,因此此情況並不罕見。「《僱傭合約》是在僱傭期開始才生效,即是第一個工作天才構成僱傭關係。曾經有人問《僱傭合約》內訂明的離職通知期為一個月,那簽訂合約後,在未正式上班前接到Offer,於是便通知僱主,但我要提醒這情況下通知期是不成立的。」
蘇律師補充,有熟悉《僱傭合約》的求職者,會選擇在試用期內上班一天便辭職,以示終止僱傭合約,所以僱主室在研究僱員離職原因時,可考慮此點。
了解勞工法例僱傭合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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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Q&A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開?
答:試用期內,首個月可以即走!
不論僱主與僱員訂立的僱傭合約列明試用期內設有終止合約的通知期,僱傭雙方皆有權於試用期內首個月內隨時終止合約,而不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6條(3A)款列明,在試用期內,「即使合約已訂明通知期,任何一方仍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如僱主與僱員的僱傭關係超出一個月,雙方如打算終止僱傭合約,必須「按議定的通知期給予對方通知而終止該合約,但通知期不得少於7天。」(《僱傭條例》第6條(3A)款)
對於沒有明訂通知期之合約,僱傭雙方同樣可以在試用期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如試用期內的僱傭關係超出一個月,雙方則須給予對方不少於7天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參考《僱傭條例》第6條(3)款)
記緊要留意!法例並沒有要求僱主須給予僱員試用期,意即新員工可以直接當作正式員工。如遇上這個情況,前述的「首個月可以即走」並不適用。
試用期內,能否告病假?
答:即使生病,許多打工仔也不敢在試用期內告病假,以免留下壞印象。實際上,打工仔即使在試用期期間也可享有薪病假保障。
根據《僱傭條例》第33條(2)(a)款,「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當中,連續性受僱意即,僱員受僱4個星期或以上,而一個星期內工作不少於18小時者。(參考《僱傭條例》第78條)
不過,《僱傭條例》第33條(3)款另列明,「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
從以上條文,我們可以推論,只要某員工累積足夠病假,而病假為連續4天或以上,該員工即使仍處於使用期之中也可向僱主申領疾病津貼(即有薪病假)。
試用期內,法定假日是無薪?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如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滿3個月,僱員應在緊接的法定假日獲得假日薪酬。
假若僱員受聘不足3個月,《僱傭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僱主須給予有薪假日。由於普遍企業的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所以造成了坊間「試用期內假期可以無糧出」的說法,但如試用期多於3個月,僱主仍須向僱用滿3個月的試用期員工給予有薪假日。
【勞工法例知多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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