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突然裁員是否合法?
近日全城關注有線新聞一日內涉及100人離職嘅轟動事件。當中有40名員工被裁,而其中「新聞刺針組」更於事件後被裁剩三人,奄奄一息。雖然有線高層已經解釋裁員原因係為左「開源節流」、「控制成本」,該事件引起大眾紛紛質疑裁員行為是否有非財政考慮。有關人士亦透露,今次裁員嘅安排屬不尋常:一般公司(新聞部)人事部都會先通知部門主管需裁員嘅數目,然後等部門主管決定同埋於有關員工商量。但今次裁員冇事先通知主管並只於當日指名要裁去嘅員工,令大眾對呢個安排不滿及懷疑。究竟現行法律有冇規管企業裁員的程序及安排呢?
香港其實沒有設法定框架去規管裁員程序嘅公平性,畢竟公平性嘅定義涉及主觀判斷而難以統一準則。法律亦冇要求僱主在裁員前需要徵詢被裁僱員的意見。係一般情況下,只要僱主選擇解僱對象時不涉及歧視性原因考慮(如:種族、殘疾、性別、家庭背景等),及在合法下解僱員工,則僱主其實可以自由選擇裁員對象。
何謂違法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第21B、15及32A條(正當理由解僱的情況除外):
- 解僱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 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
- 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其活動而解僱;
- 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 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
- 因僱員有犯罪紀錄或未有披露犯罪紀錄而解僱;或
- 因僱員擔任或將要擔任陪審團而解僱
如果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違法解僱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
何時是可合法即時解僱的情況?
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及32K條:
- 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 慣常疏忽職責;或
- 任何其他理由
由此可見,有線裁員嘅安排實屬合法,加上有線已向被解僱的員工提供賠償。這安排雖未必完美但可接受。或許有線嘅政策透明度可以更高,令員工同大眾都更暸解高層面對嘅困難同埋佢地嘅想法。但係面對疫情打擊香港經濟及大家生計,我地都應該好好體諒大家各自嘅難處,互相包容扶持。如果你地係作為僱主嘅,不妨係裁員之前先諗下有咩替代方案,或者解僱前先好好同僱員溝通商量、互相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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