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制肘】離職要「一個月通知期」是否合理? 樓主:難怪依家啲人離咗職先搵新工⋯⋯
僱員合約的作用原本是保障雙方利益、避免勞資糾紛,但條款內容細則是否都對雙方公道則見仁見智。有網友於香港討論區發文,指員工與公司的合約條款中的「一個月離職通知期」增加了僱員轉職的難度,變相被條款一直綑綁於公司中。雖然現今大部分企業與僱員的合約條款中都會將「一個月離職通知期」標註在內,但這對僱員而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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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睇事主分享:事主:同下屬傾開偈,佢話僱員合約有啲不公平嘅地方,發覺其中一條條款話「離職時要通知新僱主現職公司的權利及義務」,即係話離職前要有一個月通知期、請假要一個星期通知等⋯⋯
事主:我記得7年前簽現職公司合約嘅時候,公司都有寫明呢點,所以我依家先明白點解同事遞信辭職後先開始搵新工。
事主:另外合約都有寫明「已離職同事2年內不能帶走任何現職同事到新公司工作」,即係話過咗檔嘅同事唔准挖返舊同事過擋。
事主:單單係呢兩條合約條款,已經足以玩死在職嘅同事,簡直係不公平嘅僱傭合約!
事主:就算上到法庭打官司,老闆都必定會贏,唔知大家有無簽到呢啲咁不公平嘅僱傭合約?
即睇網民回覆:
網民留言︰
A:辭職先搵工嘅原因就係遞信要一個月通知。就算你搵到新工,新公司都未必肯用一個月時間等你啦!
B:好似我咁,喺公司做咗差唔多五年,其實想揾到工先辭。但Send咗幾十份CV一個都無回覆。可能真係無一間公司肯等人一個月通知期。
C:普通文職無特別專業要求邊個等你1個月?不過裸辭都有風險,如果真空期3個月以上,就算可以即刻返工都未必有工見⋯⋯
D:最慘係有時就算肯畀代通知金提早走,公司都唔畀,通知期一個月就一個月。
E:記得廿年前見過份科技公司嘅工,人工普通,簽約時要求「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工作3年」,即閃!
F:就算過檔去新公司請返舊同事過嚟都唔難吖,大家都有自由離職同去邊間公司。
G:一個月通知期好正常吖,我有啲工直頭2個月到3個月通知期㗎。
H:呢啲條款除非老闆日日搵人追蹤所有兩年內離職嘅同事,仲要隨時準備起訴每位違反嘅舊同事,否則點切實執行條款?
I:想問吓合約完結咗,或者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僱傭合約後,合約內容仲有無法律效力?
J:合約寫係一回事,你點樣做係另一回事。你跟足合約畀返一個月離職通知,老闆就干預唔到你係咪搵到工先走㗎啦。同埋佢話唔可以撬人走,呢啲嘢梗係枱底做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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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你係已經遞信嘅打工仔,離職通知期期間又最想做啲咩?即刻了解網民意見。
A:我會偷文具返屋企用
B:食早餐唔小心滴咗汁落地,我都唔會抹
C:同隔離組女神表白
D:用公司飲水機洗手
E:用公司電腦上啲危險嘅網站
F:要盡快處理好手頭上嘅工作,等啲同事唔使執我手尾
G:可以寫埋Handover notes畀下手同事,方便佢哋跟進
H:去完廁所,唔沖廁
I:慢慢做嘢,去吓廁所,飲吓水
J:同公司講有朋友結婚、我老婆生得之類
K:當然係準時收工啦
L:請返30日病假先
M:開始唔接新case,叫佢搵另一個同事
N:唔緊要啦,反正平時做嘢都無人理,得閒做少份都唔影響公司營運
O:嗰陣辭職,我上司都係唔畀嘢我做,嗰三十日基本上返去打卡就係最基本嘅工作
P:遲返準時走、拎有用嘅資源返公司、清理私人物品唔留喺公司,仲要大大聲R水吹
切勿以身試法
或許有些已經遞信、而且對公司心生怨恨的僱員會藉著離職通知期間對公司作出報復性的行為,但隨時會招致意想不到的後果。舉個例子,「惡意刪除公司資料」乃屬違法行為,很大機會被公司控告。若果在離職的時候破壞公司的文件,很可能已經觸犯香港條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第60條「刑事毀壞」以及第161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而第60條提及「任何人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並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同樣干犯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講還講,千萬不要違背職業操守。與其一味想著「報仇」,不如嘗試好好活用這段時間,為自己的未來作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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