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熱話】最惡劣打工經驗係點樣?返六日、免費OT未算嚴重 更有僱主或觸犯法例
常有打工仔大呼不想上班,但上班卻是維持穩定收入的事情,所以大部分人每早九時依然乖乖走進辦公室大樓,然後忙過不停。話雖如此,進入了一間待遇差劣、管理不善的公司可謂生不如死。最近,眾網民在網絡討論區「連登」分享自己最惡劣打工經驗,免費加班原來不算嚴重,更有打工仔遇上僱主疑似觸犯法例的事情。
打工仔受盡僱主無理對待,更疑遇觸犯法例事件!(按圖了解)
1. 拖欠薪金
網民:拖糧拖咗一個月,私人時間會搵你傾公事,公司人手唔夠,咩都要做!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23條指出,「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僱傭條例》第63C條指出,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拖欠薪金,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3年。
2. 性騷擾
網民:份工本身無嘢做,不過個老seafood阿姐係終生嫁唔出嘅物種,唔理你做得好唔好,係仔就會讚,係女就鬧你,明目張膽咁騷擾啲男同事,話人個屁股好實淨,身材正之類。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第2條,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並預期該男性或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即屬作出性騷擾。
3. 扣除薪金
網民:試過做過間公司,大陸佬開的,香港得兩個人負責做倉執貨。試過一次話唔記得出糧,同埋試過做錯嘢扣人工。
・根據《僱傭條例》第32條,若僱員損壞僱主的貨品或設備,「僱主在每一事件中藉扣除僱員工資而可收回的總額,不得超過因該僱員損壞或遺失而令僱主所蒙受損失的相等價值或$300,兩者以較小款額為準」。
・上述條文表明,僱主只可於單一貨品損壞事件中最多扣除港幣300元正,超出此額屬違法。
4. 沒有提供飲用水
網民:5.5日工作周,入職得7日AL。無水飲要自己買,或者畀個水煲你去廁所煲水。中秋、冬至無早放,打一日風扣一日假。連續3年無加人工,但workload日日加。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香港法例第509A章)第16條指出,「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該工作地點有提供足夠的可供飲用的水,以供受僱在該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飲用」。
・如工作地點的負責人沒有遵守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即港幣1萬元正)。
其他網民最惡劣打工經驗:(按圖了解)
最低勞工保障
網民:7日年假加勞工假,返一至六,請假都唔畀!
網民:曾經做過一份Agency worker,年假7日,Peak season仲要唔畀請,一個人服侍幾個老細,返工返08:45,但要OT到7點,公司位處山旮旯地段,無地鐵直達。你想辭職就幾個高層勸你做生不如做熟,但又無得加人工。
網民:除咗勞工法例要求,無有薪病假,返工做到無停手。
相關法例:
・《僱傭條例》第33條第(3)款指出,「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除非另有例外之規定,包括: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
・《僱傭條例》第39條指出,「僱員須在以下日子獲僱主給予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即通稱「勞工假」)只有13日,而非《公眾假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49章)所規定的公眾假期。
・《僱傭條例》第41AA條內之對照表指出,若僱傭期為最少1年但在3年以下,年假日數為7日。
加班無補水
網民:一個月六日例假,紅日無得放,放工要覆客,OT係基本,唔夠人手,公司亂葬崗咁款。
網民:唔畀你喺公司OT,驚要補水,但有啲乜乜物物計劃要你拎返屋企做,仲話係幫到你將來喺公司表現。
網民:要人免費OT,每個同事每日送兩個鐘或以上畀佢。完全無WFH,同事中招,照常當無事。有女同事怕返工,情願喺樓下等到08:59都唔願入寫字樓(9:00要打卡)。
假民主管理
網民:大家開會傾好唔好WFH,投完票大比數WFH,chairperson就話:「同事意見我哋收到,我哋繼續返公司開工。」
微管理政策
網民:去廁所屙屎要計時,仲會寫total hours落appraisal。
僱主應合理對待員工
常有人慨嘆香港打工並非易事,遇上好僱主猶如中彩票一樣。惡劣職場風氣未必只源於僱員工作態度,僱主對待僱員手法同樣是主要因素。法例只為公民行為的最低標準,社會道德與期望往往高於法定要求,僱主應合理對待僱員,只提供最低勞工保障和福利難以挽留人才,長遠影響公司發展。
最近,新冠肺炎疫情為全球職場帶來新常態,僱主應把握機會重新審視福利,甚至是工作模式等政策。
(上述部分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若遇上類似事件時,應尋求法律專家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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