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發現公司有反競爭行為點算好? 協助競委會員工受法例保障?
在真正的法治社會,人人皆受法律約束,沒有人擁有凌駕法律的超然地位。商業世界理應充滿良性競爭,任何商家也不應採用反競爭手段阻止公平競爭,影響營商環境。作為打工仔,假若發現僱主涉及反競爭行為應該如何處理呢?
下文將會簡介《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所列出的4大嚴重反競爭行為,以及僱員就反競爭行為舉報僱主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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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嚴重反競爭行為(按圖了解):
1. 圍標(Bid-rigging)
圍標主要有3大模式,包括抑制投標、掩護式投標及輪流中標。
抑制投標:一名或多名競爭對手協定不投標,甚至有已入標者因協定而撤回標書,從而導致某標書在特定競爭環境下中標。
掩護式投標:不同競爭對手在投標前預設中標者,全部非中標者的入標條款皆會較中標者遜色,構成疑似公平競爭的環境,掩護反競爭行為。
輪流中標:多名競爭對手事前商議在一系列合約輪流中標,抑制競爭,確保每名競爭者皆有中標機會。
2. 合謀定價(Price fixing)
合謀定價意即,競爭對手之間訂立協議操控貨品或服務之售價,透過降低相互之間的價格差異,減少消費者選擇。競爭對手有各自的市場份額,合謀定價可消除一定程度的價格競爭。
假設市場上某貨品或服務只由數間企業提供,該數間企業有能力協議操控價格,增加利潤。
3. 瓜分市場(Market sharing)
競爭對手互相協議將一個或多個市場分割,每名競爭者可於從中獲取的某細分市場經營,但「河水不犯井水」,每名競爭對手不可將服務擴展至另一競爭對手的市場。
當每個細分市場只有一名貨品或服務供應商,供應商可隨時操控價格,在不公平競爭環境下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
4. 限制產量(Output limitation)
競爭對手協議限制貨品或服務的產量,從而令該貨品或服務的價格上升,而每名競爭對手皆可從中獲利。
反競爭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 法例保障舉報僱員
《競爭條例》已於2015年正式實施,確保消費者能於公平競爭下擁有全面的選擇權,同時也可建立更完善的營商環境。法例實施至今,讓社會有較大迴響的案例為2016年沙田翠湖花園圍標案,維修工程中標者索價2.6億港元,每名住戶須分擔30萬港元維修費用,多名住戶因拒絕天價維修而被法團釘契。
限制競爭損害公眾利益,假如僱員發現僱主涉及反競爭行為,應挺身而出,向違法行為說不,而協助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工作的僱員受《競爭條例》保障。
根據《競爭條例》第173條,按照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不得因協助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而遭受解僱,同時指出僱主不可因而解僱或威脅、以任何方式歧視、恐嚇或騷擾該僱員,並不可令該僱員蒙受任何傷害、損失或損害。違反此例的僱主即屬犯法,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根據競委會的《執法政策》,假如僱主或上司要求僱員參涉反競爭行為,率先執法的對象將會是涉事公司的管理層,或是對所涉行為下達指令的人,而非跟從指令行事的前線員工。此外,《執法政策》也允許競委會向有意協助競委會的個別人士行使酌情權,同意不對該名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以換取有關人士的合作。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香港法例第6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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