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政策】3個求職者對假期政策的常見誤解
對於準畢業生來說,年度期終考試後是人生另一階段的開始,因為他們將準備踏入職場。雖說許多大學生皆曾在求學時期到企業實習,但未必對《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等保障勞工權益的法例有清晰理解。直至現時為止,不少人仍未明瞭法律保障下的假期政策,更常對病假、年假等有錯誤的理解,以下整理了3個常見誤解供各位求職者參考。
延伸閱讀:【僱傭條例】疫情下HR該如何處理病假、停工?一文睇晒專家建議
即睇3個求職者對假期政策的常見誤解:(按圖了解)
1. 病假一定有糧出?
病假並非一定有薪。《僱傭條例》第33條指出,「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從此可見,僱員必須連取4天病假才有權獲發有薪病假。若連續病假天數為3日或以下,《僱傭條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向僱員支付疾病津貼,所以常見的單日病假是可當作無薪假。不過,若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僱主必須每天支付疾病津貼。根據《僱傭條例》,疾病津貼最低要求為病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意即法律只保障僱員病假薪酬為日均的80%,而非平均日薪的全數。
2. 年假一定可以自己揀?
《僱傭條例》下的年假並非由僱員制訂,僱主有權決定年假日期,而僱員只為諮詢角色。根據《僱傭條例》第41AA條,「所給予的年假時間,由僱主經徵詢有關僱員或其代表後決定。」從此可見,自選年假實已超越《僱傭條例》的規定,屬於一種僱員福利。雖然現時大部分企業容許員工自選年假,但部分僱主仍會行使制訂年假日期權力。這情況尤常見於農曆新年期間,有些僱主會要求僱員放取部分年假,以確保公司於吉日啟市。
3. 紅日一定唔使返工?
直至現時為止,香港仍分有「勞工假」與「銀行假」兩套假期制度,前者為《僱傭條例》所指定的「法定假日」,後者則為《公眾假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49章)所規定的公眾假期。截止2022年,「勞工假」共有13天,「銀行假」則有17天,所以部分打工仔在公眾假期仍然需要上班。「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和「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仍非「勞工假」(即「法定假日」)。2021年7月,立法會在三讀通過《2021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勞工假」將會逐步增加至17天,與「銀行假」看齊,相關調整將於2030年完成。
應小心細閱合約條款
普遍僱傭合約有釐清僱員福利的部分,假期政策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求職者若有幸獲聘,簽署合約前也應先細閱條款,確保條款屬合理,從而避免墮入求職陷阱。
《僱傭條例》中的假期政策只屬僱主必須跟從的部分,而非各企業的員工福利僅止於此。誠然,社會仍有部分僱主只會「do the minimum」,究竟求職者應否接受這些企業的聘書呢?這就要留待各位去決定吧!
事例:打工仔不熟悉勞工假而險被當作曠工!即看事主分享與網民討論。(按圖了解)
延伸閱讀:【勞工法例】有企業強迫員工扣假放年初四 勞工處:年假日期由〇〇指定!
延伸閱讀:【僱傭條例】公司停工、迫員工放有薪假期係咪合法?勞工法例咁樣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