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公司停工、迫員工放有薪假期係咪合法?勞工法例咁樣講⋯

【僱傭條例】公司停工、迫員工放有薪假期係咪合法?勞工法例咁樣講⋯

自第五波疫情爆發,出現「社區爆發」現象。為減低傳播風險,政府擴大特別上班安排,並呼籲僱主盡量讓員工在家工作,以減少社區人流和社交接觸,因此不少企業都作出特別安排,例如實行彈性上班、輪流在家工作及全面WFH等等。多個行業的業務運作都因為疫情受到嚴重的影響,甚至有公司被迫停工。公司為勢所迫,作為僱員都會理解,不過居然有公司借停業,強迫員工放有薪假期?

最近有讀者投稿,指公司因為疫情停工,卻強迫員工以有薪假期作抵消,讓他感到委屈,另外他更指出懷疑公司已經犯法。

根據勞工處發佈的「處理減薪及裁員須知」指出,僱主若果因為業的特殊需要,安排僱員放無薪假期,必須注意《僱傭條例》有關停工的定義,而可能須支付遺散費給合資格僱員的責任;至於僱員亦都應該要了解《僱傭條例》中停工的定義,以及可獲得遺散費的資格。

何謂「停工」?(點圖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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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提及「停工」是指於連續26個星期內,員工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注意,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在《僱傭條例》第31條說明,受僱的僱員在以下情況須視為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一半;或

-在任何連續26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如果如僱員在任何期間,因僱主閉廠或由於休息日、法定假日或年假,以致未獲提供工作,則在決定該僱員是否被停工時,該段時間不得考慮為正常工作日。

另外,在《僱傭條例簡明指南》亦有解釋到,如果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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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日期應獲雙方同意
勞工處2021年7 月發佈的「與 2019 冠狀病毒病有關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責任及權利」中清楚寫明,僱主發放有薪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皆各有明確的規定。僱主發放這些假期時,須恪守有關規定。

以有薪年假為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並須至少在年假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 ,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則例外。若果在雙方未達成協議前,僱主強迫員工放年假,勞工處建議員工可以向勞工處查詢,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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