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過咗試用期都唔可以放年假?事主:公司話頭一年只可以請無薪假!

不少打工仔都以為過了試用期就可以請假,畢竟返了三個月工,應該都已經儲了兩日幾大假吧?但有公司竟然指入職第一年是不可以放有薪假的!就算你儲了的大假,都只可以留待一年後才放,而加入公司的第一年,你就只可以請無薪假!這樣合理嗎?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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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在社交媒體專頁「奴工處」上投稿,指自己的公司指入職頭一年都不可以請大假,令他非常震驚,所以想收集其他網民的意見,看看這情況是否常見!

即睇事主分享及網民回應:(按圖了解)

原來真係冇犯法?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或以上 14

年假的發放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  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  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 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年假Q&A】

Q:每年須給予僱員多少天有薪年假? 
A: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逐年遞增至最高14天如下: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或以上 14

Q:誰決定年假的日期? 
A: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Q:僱員應得的年假是否可以分開發放? 
A:年假須為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果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 可將不多於3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 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以分開發放。

Q:僱主可否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 
A:僱主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任何條款,令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包括支付工資以代替年假的條款。 

然而,如僱員同意,法例准許僱員可以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 例 ]:一名享有12天年假的僱員,可以享用10天年假而接受相等於2天年假的工資。 

Q:如何計算年假薪酬? 應該何時發放年假薪酬? 
A: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 (如年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 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Q:僱員受僱未滿一年辭職,僱主是否須按比例給予僱員年假薪酬? 
A: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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