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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例】簽約後再接Offer等同毀約?律師︰留意僱傭合約生效期
【勞工法例】簽約後再接Offer等同毀約?律師︰留意僱傭合約生效期
2020-09-18
不少求職者在搵工時均會以「漁翁撒網」的方式寄送多份CV及求職書,增加受到聘書的機會。
日前有讀者投稿指,自己在接到Offer後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但未正式上班,惟及後收到另一企業的Offer,表示更有意有這間公司發展,於是未知能否再接Offer,或再接聘書是否等同毀約。
對於有關情況,香港調解仲裁中心慈善基金主席蘇文傑律師指,遇過有學生接到眾多Offer,特別是尖子同學,因此此情況並不罕見。「《僱傭合約》是在僱傭期開始才生效,即是第一個工作天才構成僱傭關係。曾經有人問《僱傭合約》內訂明的離職通知期為一個月,那簽訂合約後,在未正式上班前接到Offer,於是便通知僱主,但我要提醒這情況下通知期是不成立的。」
蘇律師補充,有熟悉《僱傭合約》的求職者,會選擇在試用期內上班一天便辭職,以示終止僱傭合約,所以僱主室在研究僱員離職原因時,可考慮此點。
了解勞工法例僱傭合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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