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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更新|辭職|裁員|解僱賠償】老闆迫員工主動辭職10大常用手段 終止僱傭合約有冇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如何計算通知期?

【辭職|裁員|解僱賠償】不少老闆想盡辦法開源節流,而近幾個月有不少公司都迫員工主動離職,有打工仔指此做法對僱員不公平,因為相關人士有可能失去長期服務金等員工福利,究竟《僱傭條例》對僱員有何保障?而老闆迫員工主動辭職,又有哪10大常用手段?

延伸閱讀︰【勞工法例】認識企業減薪、裁員法律責任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如何定義?

延伸閱讀︰【勞工法例】試用期內辭職7日通知?點解打工仔被HR鬧曠工?人工又應該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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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裁員?

根據勞工處在《勞工法例》第11章列明,裁員是指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1/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2/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

3/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至於以下的情況則視為「停工」︰
1/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 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

2/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 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如何計算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根據勞工處制訂的《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均須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這條條款同時適用於試用期內,計算方式如下︰

在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通知期︰無需通知期
代通知金︰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 = 代通知金

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勞工處列明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
(a) 休息日
(b) 法定假日
(c) 年假
(d) 病假
(e) 產假
(f) 侍產假
(g) 工傷病假
(h)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i) 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

以及需連同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需要賠償員工嗎?

勞工處的《僱傭條例》中列明,僱主可在以下的情況下即時解僱員工,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包括以下其中一項︰

(a)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b) 行為不當
(c) 欺詐、不忠實
(d) 慣常疏忽職責

但如果僱員參加罷工,這不是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另外以下是終止僱傭合約的其他限制︰

(a) 生育保障︰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b) 有薪病假期間︰僱主不可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c) 向當局提供證據或資料︰僱主不可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 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 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d) 參加工會活動︰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

(e) 工傷期間︰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 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至於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僱員可以主動即時終止僱傭合約嗎?

可以。如果僱員遇到以下其中一個情況,可即時終卡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a)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b) 受僱主苛待
(c)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 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如僱主不遵從以上指引,算是犯法行為嗎?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至於在終止《僱傭合約》後,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對僱主解僱手法層出不窮,客席法學教授、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Albert)表示,現時《僱傭條例》下,僱主欲終止僱傭合約,並向員工發出解僱信,員工在取信並簽署後才獲知賠償安排,原則上沒有觸犯法例,因為不論是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只須留意通知金及通知期便可。惟他提醒僱員要與僱主商討計算約滿酬金、酌情花紅等,同時要注意簽署解僱條款後的普遍要放棄的事項,例如所有向僱主申索的權利,包括工傷及其他類型的追討。

延伸閱讀︰【勞工法例】僱員患病後被炒向前僱主索償$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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