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口辭職】遞信辭職被拒 老闆稱難請人網民:叫佢同勞工處講!
打工仔辭職時,多數都會以書面通知上司及人事部,以便計算通知期和代通知金。一般來說,通知期多為一個月。近日有網民於討論區發文,指家人遞信辭職竟被老闆拒絕,老闆更以難請人為由,突然延長通知期至兩個月,事件引起網民熱議。
按圖睇網民分享:
網民分享妹妹早前找到新工作,便向老闆遞信辭職,但遭到拒絕,原因是「很難請到熟手的人,並且要我細妹同新公司講要遲多兩個月先至返工(兩個月通知期)」,等同要妹妹放棄新工。
老闆又指由於妹妹已在公司工作5年,會加其花紅,卻對人工加幅隻字不提。公司亦有其他同事辭職,老闆卻批准其同事一個月後離職,直言根本是雙重標準。
妹妹表示會再嘗試遞信,但相信老闆會再次挽留,遂向網民查詢如何應付這些情況。事主後來補充翻看合約上面列明一個月通知期。
網民A :辭職都唔畀,根本唔需要理老闆,直接將封信放係佢枱頭影相,如果唔出糧就去勞工處舉報。
網民B :老闆無權單方面更改聘用條款,包括一個月通知期變成兩個月。
網民C :使咩佢同意,通知後夠一個月走,唔出糧就法庭見。
網民D :辭職用email,CC一份去人事部,公司唔可以唔批,如果公司想留難,可以去信勞工處,證明自己已辭職,同時將辭職信CC一份畀勞工處。
網民E:難請人係你老闆嘅問題,根本唔係拒絕你辭職嘅理由。
網民F:連辭職都唔識嘅話,學咩人轉工呢?
網民G:辭職無得拒絕,有咩事直接同勞工處講。
網民H:呢啲老闆擺明有可疑!一係明碼實價講清楚加幾多,否則睬佢都傻!
網民I:老闆蝕錢要裁員時,唔知我又可唔可以用「老闆你炒我呀?咁你等我搵到新工之後,先至炒我啦!」 呢個理由去拒接老闆個大信封呢?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在試用期內首月無需通知期;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不少於7天通知。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無明確規定則不少於1個月通知。僱員辭職後,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而面對僱主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情況包括:僱主未獲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有關的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僱主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勞資審裁處考慮個案的情況後,可命令僱主須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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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司面對僱員辭職時,或會用不用方式留住人才,如:加人工或升職。但要減少人才流失要從根本問題入手,薪酬管理系統Knit People早前歸納出4點人才離開公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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