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返到要畀社交媒體帳號?】打工仔嘆返工要上繳社交媒體帳號 方便公司監察員工 網民認證係真事:我同佢同一間公司!公司究竟有無觸犯法例?一文睇清公司不合理要求有否違法
【返工返到要畀社交媒體帳號?】相信不少人都會將自己的個人生活放上社交媒體,但是應該沒有打工仔會想自己的社交媒體帳號會受公司監察。
打工仔分享親身經歷
有打工仔在網上討論區連登發文,指其公司要求員工上報社交媒體帳號,並嘲諷指「睇嚟呢個年代返工,除咗要畀銀行帳戶之餘,仲要有心理準備要畀晒其他Account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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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圖睇樓主及網民回應:
樓主:公司叫同事交晒所有Social media帳戶畀佢哋,Stalk住同事有冇Like晒公司嘅post同埋片,無帳戶嘅話仲教埋你點開,要成班同事幫手刷數據……睇嚟呢個年代返工,除咗要畀銀行帳戶之餘,仲要有心理準備要畀晒其他Account公司。
網民A:唔叫你留言做打手咪偷笑。
網民B:無account就教埋你點開嘅話,咁咪話你冇用要佢教,個新account淨係for佢哋用就夠,係好唔合理,但你公司如果係要咁做都冇計㗎啦,邊有人咁蠢畀個真account公司呀?
網民C:某間手機公司呀嘛,我同你同公司,樓主你咁同自爆冇分別。
網民D:開個Fake account得閒上去like吓咪算,呢啲咁嘅工,人工都唔會高得去邊。
網民E:公司如果畀個新電話number同埋新手機,開個account無問題喎,當然部手機放在公司啦。
網民F:之前間公司被人喺社交網絡係咁鬧,收晒工啲上司仲叫我哋免費幫手做打手……
網民G:開個新account有幾難呀?
網民H:呢樣我覺得睇你係做乜職位,同埋咁咪即係返工可以光明正大咁開Social media嚟睇。
網民I:樓主係咪做反駁隊?
網民J:開夠一百個畀佢啦,浪費佢自己廣告錢啫。
網民K:公司係咪驚你喺敏感日子亂講嘢,到時冇人開工?
私隱常見問題
公司強制要求員工提交自己的社交媒體帳號名字到底有否觸犯法例呢?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指明,僱主只可以收集人資料作與僱傭工作有關的用途,包括職工策劃、工作能力評核程序及填補某職位前所需取得的個人評介,而社交媒體帳號並不屬於上述之列。不過,如果收集的過程中已獲得員工同意,則不屬違法。
員工有哪些資料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6項保障資料原則:
收集目的及方式
資料使用者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
如果你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你應告知資料當事人是否必須提供資料、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資料的權利及途徑。
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而保留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
資料的使用
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資料當事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撤回先前曾給予的同意。
資料的保安
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閲、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透明度
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任何人都能確定其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以及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和使用於甚麼主要目的。
查閲及改正
賦予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及改正自己的個人資料的權利。若資料使用者拒絕資料當事人提出的查閲或改正的要求,便要提供理由。
老闆或上司可以隨意將員工的私人電話號碼給予客戶?
♦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64條(3A)款,任何人如未獲得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罔顧該當事人是否會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當中指明傷害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等。
若如事主因老闆或上司披露其個人電話號碼而受到不必要滋擾,老闆或上司有機會觸犯法例。
雖然《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於第53至56條提及僱傭相關的豁免條款,但該等條款主要豁免職工策劃、工作能力評核、招聘等事宜。
公司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員工是可以的嗎?
♦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僱主有權利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僱員工作活動。 但從監察記錄所收集的僱員個人資料,只能用於僱主在僱員監察政策所列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相關的用途。 條例中透明度原則指出僱員要告知僱員閉路電視的存在和收集資料主要目的。 只要僱主妥善使用資料,一般來說都不會構成侵犯員工私隱。
►請【按此】參閱更多有關閉路電視監察措施指引
老闆能否要求檢查員工手機?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僱主無權隨意查看僱員的個人資料,包括私人手機內的資料,僱主必須有合理理由並事先取得僱員同意,才可收集和處理僱員的個人資料。僱員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有權拒絕不合理的要求,並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請【按此】參閱更多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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