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期】公司每月放4日強制性No pay leave 等於人工打8折同公司共度時艱?!
CTgoodjobs' Editor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不少於7天有薪年假。當這個限額用完後,打工仔就只能嘗試申請無薪假,或是「頂硬上」繼續工作。但近日竟有打工仔在香港討論區發文,苦訴自己被強制性放無薪假期,為期每個月4天。他屈指一算,發現這等同於薪水被打了個8折,而上司只解釋因生意不好才出此下策,更安慰樓主現在的狀況總比「炒人」好。若你是樓主,你會願意留下來與公司共度時艱嗎?
按圖即看網民留言:
網民 A:我發覺疫情之後好多公司執笠。
網民 B:唔接受係咪當遣散?
網民 C:咁寧願佢炒我,補錢畀我走啦。打工啫,冇生意係佢無能,只係識揾員工笨,人工畀佢減咗但生活成本無減到呢!
網民 D:我前公司2020年已經做緊,經理級以上先要扣。結果我扣完,份人工少過我下屬。
網民 E:考驗你嘅忠誠度!
網民 F:呢招就係想的夥記自己辭職,唔使賠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網民 G:咁唔鍾意咪轉工,唔使講。
網民 H:若想大家共生,可以接受!
網民 I:打工只係一場買賣,返工就係為咗賺錢,佢畀唔到我想要嘅嘢,就冇必要同佢共度時艱。
網民 J:如果你能用那4天做兼職,其實又唔錯。
網民 K:問你老闆,可唔可以8折交租交電費,點解要搵員工開刀?
網民們的意見不一,有些人認為這是考驗樓主忠誠度的機會,況且他可以好好利用時間,藉此找到其他兼職工作;也有人認為職場關係無需太講究感情,賺不到錢就離開,這是人之常情的舉動。
老闆手執企業內最高權力,可謂有員工的「生殺大權」,只要不滿意便可辭退或留難員工。話雖如此,僱傭雙方受到本港《僱傭條例》保障和約束,老闆如欲即時解僱員工就必須根據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賠償代通知金。解僱員工牽涉人力成本,有些企業會選擇留難表現欠佳的僱員,但這些行為是否真的有效呢?
最近,有打工仔向社交媒體專頁「奴工處」投稿,認為一些老闆透過架空員工去迫人辭職是十分天真的行為。然而,竟然有不少網民同意這項說法?
即睇網民回應:(按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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