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勞工法例|辭職後請假】辭職後可唔可以請假?僱主唔批准都得?《僱傭條例》咁樣講!
【辭職|年假|清假】辭職後能否請年假?相信是不是打工仔的疑問,有打工仔曾經在網上討論區發文指自己在7月初正式向公司辭職,在一個月通知期下,最後上班日為8月初,卻仍有10天有薪假未放,苦惱年假該如何處理,這篇文章CTgoodjobs會提及《僱傭合約》有關通知期可否放請假的事宜。
勞工法例|辭職後能否請大假?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就是說,當員工在遞交辭職信後才申請放年假時,僱主可能不會批准。除非僱主和僱員雙方皆同意,否則尚未休完的年假是不能代替通知期的(法定假期及休息日除外)。
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案件作出裁決,指出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享用法定年假。
不過,由於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各異,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僱員在辭職時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時,需同時考慮法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如有爭議,最終需由法庭作出裁決。
勞工法例|最後上班日應如何計算?
據《僱傭條例》第5項「僱傭合約的持續期」中的第1點指出,每份屬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如無任何相反的明訂協議,均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而按《僱傭條例》第6項「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的第4點指出,就本條而言,月(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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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計算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A:根據勞工處制訂的《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均須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這條條款同時適用於試用期內,計算方式如下︰
►在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通知期︰無需通知期
代通知金︰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 = 代通知金
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勞工處列明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
(a) 休息日
(b) 法定假日
(c) 年假
(d) 病假
(e) 產假
(f) 侍產假
(g) 工傷病假
(h)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i) 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
以及需連同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Q:可以即遞信即走?
A:這情況只適用於未做滿一個月的僱員。若在通知期未滿而離職,僱員須向僱主補償離職日與通知期滿日之間的薪金作代通知金:假設僱員在2月10日遞辭職信(一個月通知),即僱員的通知期要到3月9日才完結。若僱員在3月1日提早離職,就要向僱主補償3月1日至3月9日的薪金予僱主,即所謂的「代通知金」。
Q:剩餘年假日數如何處理?
A:至於剩餘未放的年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即如果某僱員在遞信辭職時仍有5日年假未放取,僱主須補回5天假期補償金。
Q:辭職後,我可以享有該年的雙糧或者花紅嗎?
A:僱傭合約一般訂明打工仔必須做滿特定酬金期,才可以獲發放年終酬金。而勞工處表示,如果打工仔於未做滿酬金期前離職,除非合約另有訂明,否則不能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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