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熱話】收銀員離職時被要求扣糧賠錢否則報警 網民:報警告返間公司
CTgoodjobs' Editor
零售行業靠日常貨品銷售來維持營運。貨品出門前,收銀員可謂把關者,要確保顧客付足金錢,以及避免貨物失竊。不過,收銀員同樣是人,總有出錯機會,收錯錢不足為奇。最近,一名收銀員不堪壓力辭職,怎料僱主突要求一次過賠償過往出錯而累積的損失,否則報警。事主就此到社交媒體轉頁「奴工處」投稿,惹來熱烈討論,甚至建議報警,究竟僱主要求有沒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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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睇事主分享及網民回應:(按圖了解)
事主:「由於收銀工作大壓力,唔啱數就要自己貼錢畀公司。為咗負責任,我都曾經補貼咗6舊水,之後都唔敢再大意找多錢畀人。
我亦都冇理到勞工處嗰個員工只賠上限300蚊條例,就照賠返畀公司先。之後諗住辭職休息,再慢慢搵新工,點知老細就叫我最後一日返工離開公司之前,將過去曾經令公司損失嘅公款全部還返畀公司,填返準確條數先可以離開,如果唔係就報警。
我心諗,我明明一早將要還嘅錢已經畀返公司啦!我又唔係冇還到,點解仲要咁樣講嘢呢?而且超市咁大間都裝咗CCTV,點知係咪一定係我整唔見公司啲錢,一係就睇清楚!」
網民:有證據就告盜竊,無就勞記!
網民:希望你間嘢係大嘢,越大間你就越有得玩。
網民:投稿者被人勒索,建議報警。
網民:直頭同佢報埋警啦,唔使煩!
網民:同佢講而家係你報咗警。
網民:答佢好呀,最好報警,一定全力協助調查,另外最好計足人工、大假、補水,唔係我一定上勞記。
網民:記住叫佢提出證據先好賠三舊水!
網民:掉返轉指住條法例同佢講,之前賠多過300蚊嗰啲叫佢還返畀你。
網民:乜嘢叫做曾經?超市收銀埋數要更更埋、日日埋,有問題就即刻出聲,之後講就口同鼻拗。
網民:日日收工都要埋數清機,交更又要對數,你依加嚟同我講唔啱數,咁你即係做數啦。咁成件事除咗報勞工處之外,仲要報警、報ICAC、報埋稅局喎!
網民:明顯係經理落咗格,再卸落你度,橫掂唔做,梗係報警啦!
網民:幾舊水都計,仲要人哋已經畀返錢,小家到咁……
網民:有證據就有得賠。無證據就賠條毛畀佢。
網民:如果即時埋數你唔賠返嘅,會唔會有刑事責任先?
網民:我曾經試過間賤嘢出信話搵律師追討。
網民:咁樣恐嚇都得㗎咩?啱㗎啦,報警啦,因為你畀人恐嚇緊!
網民:同公司講人情即係對自己殘忍。
扣糧總額設上限 網民呼籲事主報警
眾多網民認為事件無理,僱主應於損失發生時要求僱員賠償,而非到離職前累計金額。此外,相信是來自零售業的網民提及,收銀員「日日收工都要埋數清機」,甚至交更時都要確認錢箱餘額,出問題時應立即處理,否則死無對證。另多名網民指,事主應向僱主要求證據,避免被誣捏。
多名網民亦聚焦於賠償金額,對事主曾單次賠償600元感不值,認為事主才是要報警的一方。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32條,當僱員疏忽或失職而損壞屬於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僱主有權扣除該僱員的工資,每次事件可扣除總額應與損失價值相等,但同時不得超過港幣300元正。
即使事主可能多次出錯,但《僱傭條例》第32條同樣規定,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不得超過該工資期內薪酬的四分之一。
事主最終下場不得而知,但許多網民支持離職決定,其中一名網民直言揶揄僱主「小家到咁」,「幾舊水都計」。總言之,打工仔應該清楚法律條文,保障自己,避免受僱主愚弄或剝削。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下列9種情況扣糧:(按圖了解)
(上述部分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若遇上類似事件時,應尋求法律專家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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