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別歧視|勞工法例】公司未曾招聘男同事 求職者面試被通知不獲聘用 僱主有否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現今社會講求人人平等,致力追求「男女平等」,但職場往往就在滋生性別歧視的溫床。有事主就在網上平台「奴工處」發文大呻,指自己應聘學校文員一職,卻在面試過程才被告知學校從未聘請過男性文員,所以對男性身份有所顧慮,最後事主不獲聘用。究竟該名僱主因性別問題不聘用男性求職者,有否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按圖即睇樓主分享及網民回應︰
網民們對事主的分享表示同情,認為不少公司仍然保留「由女性任職文員」的古老、守舊觀念,屬性別歧視的表現。而邀請男性求職者面試,可能只是為「充人數」,營造男女數目相近,以達到男女平等的假象。所以網民建議事主可以尋求平機會的協助。
《性別歧視條例》點講?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3(11)條,任何人在香港機構基於求職者性別拒絕向他/她,提供或故意不向他/她提供該項僱用,即屬違法。值得一提,如有工種以性別作為真正的職業資格,僱主的歧視行為便不違法。
按圖了解以性別作為真正的職業資格之情況。
有關《性別歧視條例》的【常見問題】
甚麼是《性別歧視條例》?
答︰根據平等機會委會員的定義,《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及餵哺母乳而作出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和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皆屬違法。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適用於不同範疇,而且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有關餵哺母乳的條文已於2021年6月19日生效。)
怎樣算是「歧視」?
答︰平等機會委會員指,歧視可分為「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主可否因性別而不聘用求職者?
答︰平等機會委會員指,僱主如因為求職者或僱員的性別而歧視他/她,即屬違法。不過,若性別是該項工作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即該項工作只限由男性或女性擔任,則僱主的歧視行為便不違法。
這與某些僱主認為女性宜當文員,或男性宜做經理的性別定型觀念或想法完全不同,而根據以上網民分享的真實例子,該名僱主就是違反了《性別歧視條例》。「真正的職業資格」必須證明有關工作具備需要由某一性別人士擔任某項工作的理由。例如,護老院想聘請女看護,為女住客提供細心的照顧。
僱主可否因求職者懷孕而不聘用她?
答︰若某懷孕求職者是最合適的人選,但僱主卻基於她懷孕而給予她較差待遇甚或不予錄取,便屬違法歧視。不過,若有關職位是臨時性質,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僱主不聘用孕婦也算合理。
女同事雙重標準 職場冇可能有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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