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產假|產後抑鬱】延長產假有助改善婦女心理健康?產後抑鬱個案減22%
港大醫學院公共衞生學院及護理學院,聯同多間海外大學醫學院發現,2020年香港法定有薪產假由10周增至14周後,產後婦女的心理健康得到顯著改善,出現產後抑鬱症狀的婦女減少22%,因情緒問題而影響照顧嬰兒的婦女則減少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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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醫學院:心理健康顯著改善
港大研究團隊招募1,414位符合資格的母親,平均年齡為32歲,大多從事技術性職業。分別於政策實施前(2020年8月至12月)和政策實施後(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生育。研究發現,政策實施前出現產後抑鬱症狀的比率為40.2%,政策實施後為31.5%,以100人計算的減幅為22%;產後首兩個月內,因情緒問題而影響嬰兒照護的婦女亦減少33%。
港大醫學院公共衞生學院臨床助理教授全劍超認為,延長有薪產假並沒有導致更多產後婦女退出勞動市場,反之更有助留住這批擁有高技術和較高教育水平的在職母親,而增加4星期有薪產假,已能顯著改善產後婦女的心理健康。
研究顯示,本港有三分之一的受訪者可能患有產後抑鬱症,相較其他亞洲地區和西方社會,這些估計數字均屬偏高。
責任編輯:蔡偉強
原文刊登於,原題為:有薪產假增4周 產後抑鬱婦減22%
《僱傭條例》的僱員生育保障
有關產假的常見問題
如何計算14星期有薪產假?
答: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 4 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4星期產假的打算。
注意:分娩指產下嬰兒;流產指在懷孕24*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如僱員懷孕不足24個星期,產下能存活的嬰兒或嬰兒在誕生後才夭折,則不屬流產。
*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流產指在懷孕28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 ?
答:
-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 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 80,000 元
-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可否解僱懷孕僱員?
答:如果懷孕僱員符合以下條件,則僱主在她懷孕期間及產假期內不得解僱她︰
-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 即使在發出懷孕通知之前已被解僱,只要緊接解僱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僱主也必須撤回解僱決定。
- 僱主只能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僱員犯嚴重過失 ➤有明確的試用期,但不能因為懷孕而解僱
若僱主違法解僱懷孕僱員會有什麼後果?
答:除特殊情況外,僱主違法解僱懷孕僱員可能會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還必須:
- 支付解僱代通知金
- 支付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
- 支付 14** 星期的產假薪酬
** 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之前分娩或合約終止的,可享有 10 星期產假薪酬。
- 僱員也可以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
*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應為僱員於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在計算每月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僱傭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產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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