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學問】老闆迫員工主動辭職10大常用手段 分分鐘無賠償?
本港最新失業率雖稍有下降,惟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打撃各行各業,特別是零售、旅遊、餐飲業的私人機構首當其衝,老闆想盡辦法開源節流,而近幾個月有不少公司都迫員工主動離職,有打工仔指此做法對僱員不公平,因為相關人士有可能失去長期服務金等員工福利,究竟《僱傭條例》對僱員有何保障?而老闆迫員工主動辭職,又有哪10大常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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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裁員?
根據勞工處在《勞工法例》第11章列明,裁員是指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1/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2/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
3/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至於以下的情況則視為「停工」︰
1/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 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
2/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 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對僱主解僱手法層出不窮,客席法學教授、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Albert)表示,現時《僱傭條例》下,僱主欲終止僱傭合約,並向員工發出解僱信,員工在取信並簽署後才獲知賠償安排,原則上沒有觸犯法例,因為不論是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只須留意通知金及通知期便可。惟他提醒僱員要與僱主商討計算約滿酬金、酌情花紅等,同時要注意簽署解僱條款後的普遍要放棄的事項,例如所有向僱主申索的權利,包括工傷及其他類型的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