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要罰錢?|僱傭條例】員工流失率高 公司規定試用期內辭職要賠$800行政費?睇埋僱傭條例點講
試用期是給予公司評估打工仔是否適合崗位,亦讓打工仔適應公司的時間。若果,打工仔認為工作內容與原本期望有一定差距,又或無法融入公司文化,便會選擇在試用期內離職。而在試用期內離職,只要給予通知期便無須支持代通知金。
但有事主在「香港討論區」發文,指公司竟以試用期的員工流失率高、公司浪費資源作培訓為由,規定打工仔於用期內辭職須賠償$800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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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費為由,要求僱員在試用期內辭職作賠償是否違法?
雖然《僱傭條例》列明在試用期內首個月不需通知期,即不用賠代通知金,可以即時離職;在試用期一個月後,只要有給予傭主通知期,不用亦支持代通知金。然而,事主的情況為僱主並非要求代通知金,而是要收取$800作行政費,根據《僱傭條例》,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且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即可為合法的僱傭合約。所以該公司的做法可能符合《僱傭條例》的規定,不構成違法行為。但建議事主可向勞工處,或律師事務所尋求專業建議,以免蒙受損失。
如果僱主直接在僱員的薪金中,扣除$800行政費是否違法?
根據《僱傭條例》,只可在特定情況下扣除僱員的薪金,以在試用期離職為由,直接在僱員的薪金扣除$800,可能不在特定及合理情況範圍內。如僱主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甚麼情況下僱主可以扣除僱員的薪金?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
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
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 為限;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
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的四分之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
可按值扣除
5/ 僱主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褔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必須由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
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扣除已支付法定侍產假薪酬
如僱主在僱員提供所需文件前已支付法定侍產假薪酬給僱員,但僱員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三個月內或離職時仍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僱主有權將已發放的侍產假薪酬,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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