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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熱話】打工仔要做陪審員 老闆一舉動隨時犯法!網民:叫你老細有咩留返同法官講!

香港作為法治社會,不少重大案件都設有陪審團,以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為案件作出裁決。打工仔作為香港市民,一旦遭到法庭傳召,便要履行公民責任,擔任陪審員。

近日,有網民於連登討論區發文,指自己收到擔任陪審員的通知,不過老闆卻以不同的理由,告誡事主出任陪審員便會扣除相對應日子的年假,更遊說事主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以專心處理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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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圖了解網民回應:

事主:我被法庭傳召要去做陪審員,但係老細同我講,話我因為未過試用期,我要做嘅案件可能要做好長,會搞到公司唔夠人手,所以公司會扣我做陪審員日子嘅AL。有日老細仲叫佢助手同講我,叫我諗清楚係咪應該申請豁免……我想問吓咁樣算唔算犯法?係咪有證據證明佢扣我AL就可以告佢?如果事後畀老細炒又會點?

網民A:叫你老細有咩同個法官講!

網民B:畀佢扣,然後即刻搵勞工處告佢!

網民C:算!先叫HR扣起你啲假先,等HR出咗白紙黑字,你再拎住呢份證據同返個官講。

網民D:唔使等佢扣AL先去勞工處啦,你可以即刻同法官講,法官會即刻傳召你老細上庭。

網民E:諗起之前有單係法官叫衛生署署長上庭,叫佢解釋點解要陪審員星期六返工。

網民F:如果老細秋後算帳都係同返個官講,一定要搞大佢。你老細咁都扣AL,你間公司一定差到無人想去做。

網民G:你有權選擇唔出席做陪審員,但要解釋畀法官聽,到時你咪直接講老細扣你AL,所以你唔想出席。

網民H:結果點都好,已經證明咗你老細好庹縮!呢啲嘢做得出一次,將來就會有無數次,第時佢會搵方法炒大肚婆、工傷唔賠錢、紅事白事扣你錢之類。等你做完陪審團就搵過份新工啦,呢啲老細跟唔過!

網民I:扣AL?之前有人做完半日陪審員,佢上司叫佢下晝返工,個官都話唔得,即刻傳召上司上法庭叫佢解釋。咁你諗吓扣年假得唔得?

網民J:我比較想知,如果份工係返shift,唔係返星期一至五,僱主可唔可以將例假排係要做陪審員嗰幾日?

網民K:申請豁免都要有原因,仲要法官唔一定批。同埋你老細教唆你申請豁免?老細叫人一齊犯法,講緊係刑事罪行,係好嚴重,當係差唔多老細逼你冒簽或者做假數咁嚴重。樓主你跟老細指示做,隨時連你都要坐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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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主的分享,網民一致表示事主被法庭傳召擔任陪審員是香港市民的責任,是受《陪審團條例》保護,條列指出僱主不能扣除員工出任陪審員相對應日數的年假,一旦屬實,僱主將面臨監禁及罰款,因此事主無需擔心任何事情,一旦遇到老闆威逼,便可直接與法官說明,讓老闆親身向法官作解釋。此外,亦有部分網民建議事主可以先搜集相關證據,再向法官或勞工處提出訴訟,障自己應有的權利,並讓老闆為自己的涼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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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Q&A

Q:成為陪審團有甚麼職責?

A:陪審團的職責陪審團由香港居民出任,有關人員宣誓後可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

Q:怎樣才能成為陪審團?

A: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1/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2/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3/ 品格良好,及

4/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若符合陪審員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將該名市民的個人資料,交予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會發出通知,便會通知你並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其後,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21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Q:如果被選為陪審團,但期間有要事在身,能否申請豁免?

A:當收到司法常務官的通知,你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當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時;或當你收到傳票,傳召你出任陪審員時,應盡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你的申請理由。

司法常務官考慮你的申請後,可予以批准或拒絕。豁免申請是不會輕易獲得批准的。以處理公事為理由而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通常都不會獲准。 若司法常務官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在被抽籤選中為陪審員時,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請豁免。

Q:老闆說擔任陪審員的時期過長,說要扣薪及扣減年假,老闆有沒有違法?

A:根據《陪審團條例》,出任陪審員為公民責任,履行陪審員的工作等同僱主工作,因此僱員不可視員工缺勤,不得對陪審員扣薪或扣假;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第4級罰款(現時為$25,000)及入獄3個月。

Q:我需要輪班工作,僱主安排我星期六、日上班,是否合法?

A:根據《陪審團條例》,陪審團由組成一刻至就案件作出裁決,其實是一個持續過程,其間僱員不能要求員工在出任陪審團期間工作。可以理解成法庭租借員工至作出裁決,期間僱員不能要求員工何時上班。

於2017年時,有任職衛生署護士遭法庭傳召出任陪審員,但時任衛生署署長陳漢儀要求該護士在出任陪審員期間在周六上班,當時案件主審法官急召署長到庭解釋,指出陳氏理解《公務員規例》有誤,且《公務員規例》不可凌駕《陪審團條例》,若是一般僱主,便以觸犯《陪審團條例》。因此可視為員工即使需輪班工作或夜更作,僱主都不能要求僱員在出任陪審員期間上班。

Q:出任陪審員會否獲得津貼?

A:被挑選在案件審訊時出任陪審員的人士,可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1(1)條獲發津貼。津貼按天計算,不足一天也作一天算,其津貼額為每天$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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