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熱話】新工試用期只有1個月合理? 求職者:未來上司話我好適合份工……
香港新入職的員工普遍有3個月試用期,但其實法例沒有規定試用期長短必須為3個月。有網民在香港討論區發文,表示自己的試用期較短,僅僅為1個月,因此對狀況感到不安。
留言區網民熱烈討論,有人認為試用期短是好事,亦有人指時間太短對事主和公司都有風險。你認為1個月試用期是好事還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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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圖了解事主、網民分享:
事主:「新公司試用期特別短,只得1個月。佢哋要求我早啲入職,但要我自己賠錢畀而家公司。我衡量過,雖然請我做低一級嘅職位,但新工畀而家月薪多幾千蚊,又近屋企好多,所以都諗住take offer。我問HR,多數新人都係3個月試用期,點解我就得1個月?佢只係答因為上司覺得我好適合,其實咁樣合唔合理?」網民A:嫌試用期短嘅奇人……早啲過唔好?可以早啲放有薪假期喎。
網民B:第一次見有人嫌試用期短,好難明嘅邏輯。佢覺得你好啱份工,想吸引你早啲返工,畀個短啲嘅試用期都合理呀。
網民C:得1個月對雙方都冇保障。
網民D:唔幫你賠錢,間新公司好明顯想慳錢。你人工多咗幾千,但title低咗,而且工作量你估一定少咩。
網民E:法律上咁樣做無問題,其實睇你受唔受。
網民F:要賠糧畀而家公司喎,仲要個職位低咗,好似唔太值。
網民G:出面有啲公司冇試用期,可以好伏。1個月叫做好過冇,你衡量吓夠唔夠時間試間公司。
網民H:聽過有啲公司試用期6個月長,但1個月咁短真係第一次見。佢要你自己賠錢走人,如果你試用期唔啱做,真係好蝕。
網民I:咁多公司試用期3個月係有原因,頭1個月畀新人熟習環境,第2個月熟習技能,第3個月試真章。個人認為1個月對雙方都唔太夠,除非你話同人哋好熟或者食回頭草,咁就另計。
《僱傭條例》有冇規定試用期長短?
《僱傭條例》沒有規定試用期長短,視乎公司文化和職位,各公司可能向員工提出不同試用期,坊間普遍會設定為3個月,一些中高層職位試用期可以長達6個月,相反一些公司會根據實際情況而不設試用期。
不少人以為試用期只是針對員工,其實試用期屬於勞資雙方,讓大家可以了解對方是否正確選擇,所以一般都安排3個月試用期。上述的未來上司或許經過面試後,深信事主能勝任這個崗位,才提出這個安排。然而,對於事主來說1個月未必是合理時間,畢竟不了解新公司實際運作和文化。考慮到事主還要賠錢離開現職公司,萬一新工作不合適自己,就真的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事主希望延長試用期,可以主動與僱主或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溝通,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理由,看看僱主是否願意接受延長試用期的建議。
然而,延長試用期需要雙方同意,並且最終的決定權在於僱主。僱主可能會考慮公司的需求、預算以及其他因素來決定是否同意延長試用期。因此,事主應該準備好提出合理的解釋和論點,以說服僱主接受延長試用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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