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熱話】唔過試用期 公司竟然要求簽離職聲明?網民:因為可以唔使賠7日糧畀你!
不少公司都會設置試用期,希望僱主及僱員雙方透過3個月的時間,互相適應彼此的工作模式,讓雙方判斷是否能夠勝任目前工作及職位。近日,有網民於連登討論區發文,指自己早前收到未能度過試用期的通知,數日後卻被HR要求簽下自願離職聲明書,因此使事主大感困惑,不解公司為何會作出如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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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圖了解事主及網民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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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普遍都對事主的經歷有所共鳴,指不少公司在決定解僱員工時,都會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通知員工,希望他們可以自行請辭,讓雙方都可以減省工序:僱員在履歷表上可以填寫自行離職,而非遭到解僱;僱主可以免卻程序上的麻煩,因此不少網民表示公司是給事主下台階,避免影響事主的履歷。
不過,有網民指出有部分黑心公司為求逃避賠償代通知金,會在解僱員工後要求簽署自願離職聲明,其聲明會列明離職日期為當日,使僱員喪失代通知金的賠償,因此建議事主應看清自願離職聲明的細項,以免失去應有的權利。
勞工法例怎樣說?
根據香港勞工法例,如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須跟足《僱傭條例》的守則。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試用期內:
-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7天通知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 通知日期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的日數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 通知日期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的日數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欺詐、不忠實
-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 受僱主苛待
-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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