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解僱?】收工唔記得熄Mon竟成解僱理由!僱傭條例點定義「不合理解僱」 無理解僱賠償點計?
在《僱傭條例》下,僱主需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解僱打工仔。但是,近日就有一名打工仔向社交平台專頁「奴工處」投稿,表示自己因下班忘記關閉電腦熒幕,被公司以違反員工守則為由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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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圖睇樓主及網民回應:
樓主:我收工唔記得熄Mon,之後放咗兩日假,返嚟被公司以濫用資源,違反員工守則為由炒咗。
網民A:莫須有。要你死,可以有好多理由。
網民B:擺到明搵藉口炒人啦!就算冇呢單,都會有第二單,呢種公司早走早着!
網民C:溫馨提示:去搵勞工處處理!
網民D:明顯本來就想炒你啦。
網民E:其實唔郁電腦一輪,個Mon都會自動熄,我覺得係公司根本就想炒咗樓主,只不過係畀佢有個藉口咁做啫。
網民F:公司電腦唔係不嬲都長開㗎咩?
網民G:東家唔打打西家,早走早着冇蝕底嘅。
網民H:曾幾何時有同事話我個一開四USB叉電,待機LED燈着住係好唔環保。
網民I:我公司用Notebook,所以無呢個問題。不過電腦唔係有Screen Saver㗎咩?無郁一段時間就自己熄㗎啦!
網民J:今次唔炒,下次分分鐘話你去廁所用多咗格廁紙,呢啲工唔做都罷!
網民K:都係搵個理由啫,公司要炒你,個Mail寫少個S都可以係理由……
如何判斷是否不合理解僱
在樓主的情況下,到底算不算是無理解僱呢?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如僱員於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中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且並非基於以下有效理由而將涉事員工解僱,便會構成不合理解僱:
- 僱員的行為
- 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
- 其他實質原因
在樓主的案例中,在判斷解僱是否合理時,應考慮「解僱」是否公司的「最後手段」,即公司在解僱前,有否作出其他較輕微的懲戒措施。另外,單純沒有關閉電腦螢幕,通常不會被視為嚴重的違規行為,除非這種行為導致了嚴重的安全或保密問題,否則很難將其視為足以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
無理解僱賠償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不合理解僱的賠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補償金額上限: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最高補償金額為15萬港元。
2. 申請資格:
僱員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且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該僱員。
3. 申請時限:
僱員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將限期再延長6個月。
4. 補償內容:
復職或再次聘用
5. 終止僱傭金
補償金(最高15萬港元)
6. 實際補償情況:
雖然法律規定了最高補償金額,但在實際環境中,補償往往有限,補償金額通常僅限於僱主在終止合約時已經支付的正常解僱費。
7. 申請程序:
如果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爭議,僱員可以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9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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