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裁員】打工仔工作10年突被裁 事隔2個月仍未收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事主:好唔好向公司發信追討?勞工法例又點講?
每逢年末時段,不少公司都會選擇裁員,以減省公司的營運成本。打工仔雖然對裁員感到愕然,但至少會收到公司發放的遣散費。若然打工仔裁員後,仍未收到遣散費,可以有甚麼方法追討呢?近日,有網民於香港討論區發文,指自己今年10月時遭到裁員,但事隔2個多月後仍未收到公司發放的遣散費,因此希望詢問網民意見,幫助他解決問題。
事主分享及網民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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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主的疑問,不少網民都分享自己的看法,表示事主應該致電公司,確實詢問他們何時會支付遣散費,若然僱主敷衍了事,事主應該以書面形式向僱主申索遣散費,並且尋求勞工處的協助,這樣才能確保事主取回應有的權利及利益。有不少網民表示,事主已工作10年之久,對公司「無功都有勞」,選擇裁走事主後,卻意欲拖欠遣散費,其行為令人不齒,認為事主能夠早日脫離有毒公司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以尋求更好的職場發揮所長。
勞工法例又點講?
根據勞工法例,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補償項目 |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 |
受僱期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不少於 24 個月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不少於 5 年 |
須符合的條件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 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 沒有續訂合約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
僱員遭停工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辭職 |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 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工資)X 可追溯的 服務年資
-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僱員的 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 為止的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為上限。
支付遣散費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 換言之,若僱員在3個月內並未收到遣散費,便需要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一旦以書面形式發出申索,僱主2個月內並無支付遣散費,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支付長期服務金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 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員享有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或按 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抵銷的情況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
- 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利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 的部分)已支付予該僱員;或
-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就該僱員持有一筆累算權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 的部分),或該筆累算權益已支付予該僱員;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與上述的款項抵銷,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 年資有關的款額爲限。
♦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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