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女員工每日裝3公升水返屋企飲 離職後遭公司告盜竊罪?!
勞資糾紛常發生,大部分都是涉及拖欠薪金、不合理解僱及工傷等事宜,萬一僱傭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和解,則要交由司法機構審理。最近在台灣高雄就發生一宗離奇勞資糾紛,雙方竟然為了飲用水而鬧上法庭,經二審後事件最終落幕。究竟發生甚麼事呢?
按圖了解事件來龍去脈:
事件發生在台灣高雄某私人補習社,蔡姓女員工從2019年10月起,在老闆楊氏開設的補習社任職。雙方後來因為遣散費問題發生糾紛,調解不成最後鬧上法院,雙方以台幣43,000元和解。不過老闆似乎不服氣,指控女員工任職249天期間,每日都自備5個600毫升空瓶到校內裝飲用水回家,涉嫌干犯盜竊罪。老闆聲稱此舉動已侵害他的財產權,而且飲水機需繳付電費、水費與濾心費用。若以每瓶水台幣20元為計算,每日5瓶,老闆向女員工共索償台幣24,900元。
女員工表示,她身為補習班職員,當時的主管同意她裝水回家。而且她在職期間並無天天裝水,平均每周裝水1至2次,每次裝2至3瓶,每瓶約500毫升。一審法官認為如果老闆認定對方每天裝水回家喝是偷竊行為,早就應該制止。加上補習社有安裝閉路電視,老闆不可能長達一年都不知情,等同默許員工的行為。於是以罪證不足為由,判女員工不起訴處分,老闆後來改提出民事訴訟。二審法官最後認定,老闆並未明文規定禁止員工裝水回家喝,最後維持一審判決,女員工被判無罪,不需賠償。
根據香港法例第509A章《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僱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僱員的安全和健康,包括必須確保該工作地點有提供足夠的可供飲用的水,以供受僱在該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飲用。
雖然僱員將價值低廉、無傷大雅的物品取走,公司一般都不會追究,但萬一僱主認真追究起上來,亦有機會被定罪。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盜竊罪涉及不誠實地挪佔屬於他人的財物,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挪佔」的意思是將其他人的財物當成是自己的一樣,並隨著自己的意思去處置這些財物。 「屬於他人」是指財物是屬於其他人所有,而不是屬於取走財物的那個人。要構成盜竊罪,在取走他人財物時,要有不誠實意圖,以及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
有咩情況之下,僱主可以扣糧?(按圖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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