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多名同事離職兩周後才到公司取支票 打工仔懷疑公司有冇犯法

【勞工法例】多名同事離職兩周後才到公司取支票 打工仔懷疑公司有冇犯法

離職原因有好多種,可能是更美好的前程,可能是人事問題,也可能是轉行等等。無論如何,工作最重要就是工資,究竟與公司分手後多少天收到薪金才是正常呢?一名網民到社交媒體專頁「奴工處」發文,提及自己目睹公司多名舊同事在離職後兩星期才回公司取最後薪金,正懷疑公司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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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睇事主分享及網民回應:(按圖了解)

事主:我公司每個離職嘅同事都係喺last day之後差唔多兩個星期後上公司拎票。

事主:其實係咪last day後7日內要收到最後嘅糧?唔係就犯法?

網民:第8日就可以上勞工處。

網民:如果間公司7天內開票通知同事拎就冇犯法,同事幾時上去又係另一回事……

網民:雖然或然率好細,但的確有可能係開咗票而同事唔得閒拎。

網民:係犯法,不過如果佢畀足你,好多人一般都唔會因為遲一個星期同佢計較,除非你走得不開心。

網民:我前公司係咁,拖咗一個月仲未畀呀,仲話佢努力緊搵錢返嚟……

網民:點解仲唔快啲去勞工處?

網民:我曾經試過公司一直拖,話下個月出糧嗰日先有,跟住又話嗰日後再7日。

網民:我試過做part time過咗糧期7日都唔肯出糧,準備晒files走去勞資審裁處嗰陣,我打埋畀個前老闆做最後通牒,佢先嚇到即刻落樓過數。(呢位老細呢兩年已經令所有新舊員工辭職!)

網民:我舊公司係要下個出糧日先會過數,即係月中走,可能要下個月頭先會銀行過數,離職嗰陣佢會同你講。入職都係,我記得我3月28日入職,佢話3月嗰幾日糧,5月出糧先會一次過出埋……

法例要求7日繳付 網民疑遇公司走法律罅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25條的規定,凡僱傭合約終止,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款項,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支付。

縱使法例要求僱主無論如何也須於同事離職後7天支付最後薪金,但一些網民表示曾遇舊職公司疑似「走法律罅」的情況,其中一名網民表示:「以前試過即刻畀(支)票,但張票10日後先過到數。」究竟這種情況能否當作準時支付,符合法例要求,還須待法律專家意見。

對於逾期的工資支付,《僱傭條例》第25A條明確指出,如任何工資在到期起計的7天內仍未獲支付,僱主須按法例指明的利率就尚未清付的工資款額或款項支付利息。

(上述部分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資料參考: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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