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奇怪規則】公司要求員工提前兩個鐘請病假 否則收警告信 即刻睇埋咁做有冇犯法!
香港生活壓力大,打工仔難免會出現身體不適,為免傳染其他人,多數會請病假(Sick Leave),選擇在家中好好休息。但是有人為了請病假,要過五關斬六將,更面臨收警告信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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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分享請病假的經歷
近日,有網民在社交媒體專頁「奴工處」上投稿分享經歷,指公司要求員工提早兩小時請病假,否則會收到警告信,以作警戒。事主就因未能提前請假,所以收到警告信一封,因而詢問一眾網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即睇樓主分享及網民回應!
網民一致認為該公司的做法並不合理。因為生病是不可控的因素,員工難以預計自己的身體情況,根本無法提早請假。所以建議事主可以向相關的法律機構尋求協助,了解公司的規定是否合法。
公司因員工未能提前告病假,而出發警告信是否違法?
現行《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只定義了病假日的定義,以及列明僱員可獲「有薪病假」的條件,各企業或因而有不同的請病假方式。所以該公司的做法可能未構成違法行為,但建議事主向勞工處或相關法律機構求助,以避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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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制定病假政策理應合理,只依照法例最低標準既難以挽留人才,又會對企業形象構成負面影響。
如公司因員工生病為由,解僱該名員工是否違法?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僱主因員工有殘疾或生病而歧視,甚至解僱該僱員,即屬違法。如果僱員因殘疾問題,影響執行工作職務的能力,僱主應考慮提供合理遷就。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得解僱正在放法定有薪病假的僱員,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
此外,僱主必須在與該僱員終止合約後的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
3. 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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