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復活節非勞工假期 放17日假不是理所當然
當大家在放復活節假期之時,有沒有想過原來有些打工仔,還要上班?原來復活節假期並不是《僱傭條例》中的法定假日。
根據《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 (補假安排) (修訂) 條例》列明,每年只有12日法定假日,包括1月1日、農曆年初一、農曆年初二、農曆年初三、清明節、1、勞動節(5 月 1 日)、端午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 月 1 日)、中秋節翌日、重陽節、國慶日(10 月 1 日),以及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至於銀行假期,就比勞工假期多出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佛誕、重陽節及聖誕節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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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工資代替假期嗎?
答案是不能。《僱傭條例》列明,無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然必須讓員工放取法定假期,或安排另一個補假,但僱主不能「買假」,即是用工資換取員工的假期。如果僱主違反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須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雖然僱主不能「買假」,但可以在放假前至少48小時通知員工,要求他們在法定假期工作,不過僱主必須在該法定假期前或後60天內,安排員工補假。要是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限期可由60天改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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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劃一假期
早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表示,建議提高勞工假期的日數至17日,與銀行假期睇齊。由於統計處在2011年公布的調查顯示,全港依然有超過30%,即約85萬僱員放勞工假,因此希望商界能考慮有關建議,讓僱員擁有相同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