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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工面畀私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詳情】見工似「查家宅」被要求提供私人資料 HR教︰求職者可咁樣講 (內附公司要求檢查員工手機、閉路電視監控員工、隨意給予客戶私人電話等有否觸反法例詳情)

【見工面畀私人資料?】求職者見工提供姓名、聯絡資料相關個人資料是最正常不過的事,不過近年有許多騙徒以刊登招聘廣告的方式,騙取求職人士的個人資料,並利用其資料向財務公司借款,令不少急於搵工的人中招。

有關網民遭到HR詢問個人資料的經過

近日有網民在討論區分享求職經歷,指自己見工時除了要填個人資料表格外,被正式錄用後,又要再提供住址證明、前任職公司的糧單,以及家人聯絡資料等。他覺得新入職員工對公司了解不深,因此擔心個人資料會被盜用。

網民反應

網民A:明顯間公司想收料啦!

網民B:見工唔使影印資料,只需要提供姓名、電話同CV。

網民C:好正常,一般大企業都有相類似要求。

網民D:其實索取呢啲個人資料唔算多。

網民E:公司收集資料有咩用途?

網民F:大公司好穩陣,要查清楚背景資料。

網民G:如果做銀行金融就真係會check得好仔細。

網民H:做Part time就唔會畀咁多資料,full time就真係有需要嘅。

網民I:利申:做HR,查求職者背景好重要!我地都驚請咗啲奇怪嘅人…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怎樣說?

►於個人私隱專員公署制定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的定義為「指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及可確定個人身份的資料,亦必須以可供查閲及處理的方式記錄下來。」

►而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則明確列出僱主在招聘過程中不應收集求職者的身份證副本,直至求職者已接受聘任。因此,求職者不需要在求職階段向僱主提供身份證副本。

►另外,在求職過程中僱主亦不應向求職者收集超過招聘所需的個人資料,而只可收集足以履行招聘目的所需的資料。因此,求職者不應盲目向僱主提供「過多」資料,只須按其工作性質及實際所須來決定。

若面試公司或面試官違反《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是否已違反法例?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只是向招聘機構提供實務性指引,若企業或面試官違反《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可能會被用作與私隱條例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之證據,以針對有關違規者。若有任何疑問,應立即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

►成為正式員工後,若僱主未在取得僱員的同意,向第三方披露僱員的僱傭資料(除披露該等資料之目的與僱傭事宜直接有關;由法律或法定主管當局規定必須披露該等資料,例如作評稅/課稅或刑事偵緝用途 ),即屬違犯,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

如面試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應怎樣解決?

要求提供身份證副本

♦解決方法:除非已獲聘用,否則求職者可拒絕提供身份證副本。面試時只須核對應徵者身份證,確認其身份可合法在港工作即可。

要求提供住址證明

♦解決方法:住址多在需要郵寄聘用文件給求職者時用,否則沒有理由要求提供住址證明。不過學歷及證書等文件可留下副本給僱主,讓HR可比較出較有優秀的求職者。

要求提供婚姻狀況及年齡

♦因應工作崗位的性質不同,婚姻狀況及年齡等資料對僱主來說具有參考價值,因此求職者宜主動列於履歷表上。

如不願意提供個人資料,可以怎樣做?

應對步驟1
⇒先禮貌地詢問對方:「請問您要這些資料有咩用途?」

應對步驟2
⇒表明所提供的資料只能即場查閱,不可影印或拍照留副本。

應對步驟3
⇒如果真的不想提供部分資料,可婉轉地說明因資料敏感不便提供。

應對步驟4
⇒若有疑問,應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作進一步查詢。

個人資料Q&A

老闆或上司可以隨意把下屬的私人電話給予客戶?

A: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64條(3A)款,任何人如未獲得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罔顧該當事人是否會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當中指明傷害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等。

如事主因老闆或上司披露其個人電話號碼而受到不必要滋擾,老闆或上司有機會觸犯法例。

公司能否強制要求員工提交自己的社交媒體帳號名字?

A: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指明,僱主只可以收集人資料作與僱傭工作有關的用途,包括職工策劃、工作能力評核程序及填補某職位前所需取得的個人評介,而社交媒體帳號並不屬於上述之列。不過,如果收集的過程中已獲得員工同意,則不屬違法。

公司是否可以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員工活動?

A: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僱主有權利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僱員工作活動。 但從監察記錄所收集的僱員個人資料,只能用於僱主在僱員監察政策所列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相關的用途。 條例中透明度原則指出僱員要告知僱員閉路電視的存在和收集資料主要目的。 只要僱主妥善使用資料,一般來說都不會構成侵犯員工私隱。

老闆能否要求檢查員工的手機?

A: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僱主無權隨意查看僱員的個人資料,包括私人手機內的資料,僱主必須有合理理由並事先取得僱員同意,才可收集和處理僱員的個人資料。僱員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有權拒絕不合理的要求,並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有關更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詳情,請【按此】參閱

►有關更多《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詳情,請【按此】參閱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詳情

一般查詢

熱線: 2827 2827
電郵: communications@pcpd.org.hk

提出投訴

  • 親臨公署,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3樓1303室;
  • 或郵寄至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3樓1303室;
  • 或填妥投訴表格(一般投訴/「起底」投訴),並傳送至complaints@pcpd.org.hk電郵地址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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