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網民︰離職後公司不願出Reference 工作證明 + 糧單一定會有?

【勞工法例】網民︰離職後公司不願出Reference 工作證明 + 糧單一定會有?

不少企業在招聘人才時,均要求求職者遞交工作證明,以證明求職者過往曾於哪些機構工作,日前有網民於討論區表示,離職時公司不願發出工作證明,對此感到苦惱。

索取工作證明、推薦信注意事項(按圖放大)︰

現時本港《僱傭條例》沒有規定僱主在僱員離職時,必需發出工作證明(一般稱為Reference Letter)及糧單。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指,《僱傭條例》只提到如僱傭雙方如簽訂僱傭書面合約的話,僱主需要向僱員提供副本;如果是口頭僱傭合約,如僱員提出請求,僱主同樣需要提供有關僱用條款。

蘇律師補充,如僱主不願提供Reference Letter,離職僱員可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資料查冊,要求前僱主提供所管有的資料。前僱主需要在40曆日(Calendar Day)內,在收取合理費用後,將資料提供給前僱員。

他補充,現行《稅務條例》下,業務經營者須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該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能易於確定,為期最少七年,因此如僱員離職時間沒有超出7年,理論上可提出有開要求。

在申請工作時,HR或會要求求職者提供以下文件或有關資料(按圖放大)︰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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