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ing Holiday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
不少年青人會透過工作假期計劃(Working Holiday),體驗外地生活及累積工作經驗、開闊眼界。不過計劃成員是否可以用working holiday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呢?
首先大家須瞭解,根據強積金法例,一般而言,除了以外下六個特定情況,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5歲才可提取由強制性供款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累積的強積金:
- 提早退休
-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
- 死亡
當中如果計劃成員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申請人必須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相關文件和證據,以及法定聲明,聲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及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申請人有責任提供令受託人信納其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文件及資料作為佐證以供核實,例如由目的移居地相關部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於移居地的租置物業住址證明、公用事業帳戶資料(如水/電費帳單等),或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離港清稅文件等,以便受託人作出審批決定。
至於工作假期計劃簽證,一般只容許申請者在當地旅遊及從事短期工作,故此不能作為「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證明。
另外,法例亦規定,計劃成員如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日後將不能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出申請,受託人亦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若該成員其後返港並受聘或自僱,須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但不能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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