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潮】 被裁後HR拒畀Reference Letter致搵工難? 一動作公司乖乖妥協免走冤枉路

推薦信(Reference Letter 或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的主要用途是由熟悉申請人工作或學習表現的人士向學校、公司或其他機構證明申請人的能力、品德和適合度,故不少員工離職時若望轉職也會尋找舊東家HR代辦推薦信。可是根據香港法例,僱主並沒有法律義務在僱傭關係結束後向僱員提供推薦信,寫推薦信純屬僱主的自願行為,到底一眾打工仔如何可更易拿到Reference Letter?

網民在網上討論區「裁員炒人消息關注組」上發文表示,近日同事遭舊東家裁員,公司的HR表示若同事不願自行離職的話,公司則不會給予他推薦信,更揚言,沒有推薦信將來便不會找到工作!網民對此非常不憤,亦質疑有Reference Letter一定會更易找到工作一說成疑,引來熱烈討論及分享如何令公司乖乖妥協給出推薦信,免走冤枉路!

即睇攞推薦信(Reference Letter)正途方法!

事主:最近有位朋友被裁,朋友話HR要求佢自己Resign,否則炒佢就唔會有Reference Letter,將來就唔會搵到工!HR話僱傭條例無講離職一定要畀Reference Letter。

相信不少朋友都試過因為這一張紙犧牲不少錢和權益,今日和大家分享如何破解:

對付HR出口術,其實好簡單!首先要熟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打工機構的個人資料政策(一般係網頁有)。留意一點!員工的個人資料在僱主方是法例保障範圍,員工作為資料當事人有權用法例隨時以書面向機構內查閱自己資料,並必須在40日內回覆,否則便是違法。

另外,寫這封個人資料索取信一定要清楚寫明要什麼個人資料(例如:入職日,最後職位、月薪等等),最後你要寫明願意為索取資料要求支付合理費用。如果HR寫一些你沒有要求的資料,也是違法。

要提防HR都係唔肯妥協,記得寫這封信前先到各區民政事務署對索取信內容宣誓(免費),將宣誓後的聲明副本夾埋落封信度。宣誓就是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投訴僱主,資料足夠作為呈堂證供。

上述方法我的朋友過往用於大中小機構都是百發百中,成功取回證明信。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網民A:大把人工搵工,無Reference Letter都會請!你要工作証明,稅單都得!就算有Reference Letter,佢寫衰你都可以!

網民B:之前睇過,HR有個暗號,Ref. letter有「He resigned on his own accord. We wish him every success」呢句,就係正常離職。

網民C:稅單都有職位!

網民D:如果諗住去做保安、清潔、或其他基層工作,又或者細公司較低層職位真係唔使太在意封信,如果想入間好啲公司或跳個好啲嘅位,封信就好緊要!

網民E:普遍情況僱傭合約,稅單,糧單 都顯示到搵下一份工需要的資料。Reference letter 只係轉工時較高職位先需要。疫情開始大把公司執笠/炒人,呢個世界其實無咁多人在意封Reference letter!

網民F:Reference letter 呢啲嘢有冇根本都無所謂,強積金已經可以證明你係邊間公司做!

網民G:的確如此。我曾問過勞工處回覆,法例無管制僱員必須畀ref. Letter離職員工的,不屬違法。

網民H:我同舊公司不歡而散走,公司畀嘅只有離職證明!見工照直接講公司管理層動盪而走,照搵到工仲加30%人工!

推薦信雖然在求職過程中有一定幫助,但並非求職的唯一或必須文件。香港法例未規定僱主必須提供推薦信,但員工可透過法律保障索取工作資料,並利用其他文件佐證工作經歷。求職者應理性看待推薦信的作用,保持良好溝通,靈活運用各種求職證明,才能在競爭激烈的職場中減少不必要的阻礙,順利開展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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