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人士須供強積金

自僱人士須供強積金

上班族開始新工作時,會由僱主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和處理往後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而作為自僱人士,雖然沒有僱主為他們處理強積金事宜,他們仍須於成為自僱人士的首60日內,自行選擇強積金計劃及開立自僱人士帳戶。

自僱人士可根據個人情況及需要,參考不同受託人提供的銷售文件及基金便覽等資料,自由選擇適合自己退休投資目標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與一般僱員不同的是,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若選擇以按月方式供款,自僱人士應以書面通知受託人每月的供款日期;若按年供款,供款日則是強積金計劃財政年度的終結日。

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自僱人士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供款額為收入的5%,並受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自僱人士可採用下列其中一種方法,確定自己的有關入息:

參考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通知書上的「應評稅利潤」,作為有關入息;

  • 參考《稅務條例》第28條所界定的基本免稅額,作為有關入息;
  • 向受託人作出入息聲明;或
  • 以每年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作為有關入息。
  • 如自僱人士的業務虧損,他們可向受託人作出書面陳述,聲明其業務蒙受淨虧損,並停止支付強制性供款,直至有關入息回到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止。

    若自僱人士終止自僱身份並回復一般僱員身份,他們必須在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其受託人,聲明停止自僱日期,並按自僱期內的實際日數按比例計算須支付的供款額,並在供款期完結日前作最後一期供款。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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