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派駐外地工作的員工供強積金
香港不少企業因為業務需要,可能需要調派僱員到外地工作。提提這類老闆,若有僱員需要長時間調派到外地工作,亦不要忘記這些僱員的強積金權益!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及相關指引,在香港或從香港受僱的僱員,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並與香港有「足夠聯繫」,該僱員可能受強積金制度涵蓋。何謂「足夠聯繫」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常見的例子瞭解更多。
一般而言,在香港經營的公司在香港所聘請的香港居民,如被派到香港以外地方工作一段時間(例如三年),仍與香港有足夠的聯繫,因此根據《條例》規定,僱主須為該僱員作強積金供款。此項規定與僱員是否在香港出糧或僱用該僱員的公司是否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無關係。例如某家在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設有代表辦公室,而該辦公室從本港聘請一名香港工程師往北京監督工程,則該工程師應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又或者在香港受僱但暫時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僱員,同樣亦受強積金制度涵蓋。例子包括航機人員、機師、跨境貨車司機及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指派工作的專業人士等。即使僱員在香港受僱但通常在深圳居住並每日往返港深兩地工作,他亦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甚麼情況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你可能會問,有甚麼情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僱員,會被視為與香港沒有足夠聯繫呢?
情況一:由香港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所聘請的僱員。舉例來說,某香港公司在深圳開設的附屬公司所聘用的當地工人,則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同樣地,一名在深圳受聘於某香港公司深圳分行的香港居民, 即使其部分工作需要在香港執行,也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情況二: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香港居民。舉例來說,受僱於日本公司並在當地工作的香港居民,亦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以上例子是部分較為常見的安排,如果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請徵詢專業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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