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辛酸】放完產假工作報告被評D級 事主:搵平機會告唔告得入?
香港勞工法例對孕婦的保障是否全面仍有待商榷,雖然本地因懷孕而遭公司刁難的例子屢見不鮮,但至少仍會得到勞工法例的保障。有網友就在連登發文引起討論,指自己放完產假後回歸工作,在審閱工作報告時得悉上司竟因為自己曾放產假而將評分評為D級。眼見本來不過不失的評估報告因為放產假關係而被「加鹽加醋」,慘被職場歧視、手握投訴主導權的事主對此又會作何對策?
按圖了解事主睇法:事主:最近同上頭傾吓份Appraisal,見到啲細分全部都介乎喺B同C之間。
事主:個上司跟住加咗句「因為你放產假,所以變咗D」,我當堂嚇咗跳,然後得啖笑。
事主:我有錄到音,佢講到明「放產假係有影響」!
事主:唔知去邊度投訴佢好呢?搵平機會告唔告得入?
即睇網民回覆:
網民:邊個Appraising Officer咁蠢,寫得咁直接⋯⋯
網民:咁你放假無做過嘢都有糧出係咁㗎啦!唔通你考試請病假都畀正常分你咩?
網民:我同事老公寫個B畀個FG下屬,都被個下屬阿爸阿媽投訴到癲。寫D畀你個上司應該同你血海深仇。
網民:如果細分全部都介乎喺B同C會被到位你投訴,咁下次細分都寫D⋯⋯
網民:D都寫得出,要解畫寫文㗎喎!邊個上司咁唔妥你,要玩埋自己?
網民:佢夠膽寫到咁白,你咪告佢囉!送佢一程成全佢。
網民:細分全部BBCC,點砌個D出嚟?咪鬼簽啦!
網民:如果佢咁寫就直接去告佢啦,繞過去去平機會又或者申訴專員公署又得。
有關產假法例一覽
根據勞工處法例,只要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便可享有14星期的有薪產假。而如果懷孕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僱主則不得在僱員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期間解僱該僱員,除非僱員犯下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未能通過僱傭合約的試用期。
若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一經檢控及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解僱代通知金、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14星期的產假薪酬給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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