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暴力】打工仔落雨遲到10分鐘 被老闆公眾怒罵 精神受困有冇賠償?
正式踏入雨季,返工繁忙時間碰上下雨的機率非常高,很多打工仔都會提早出門,避免遲到。即使最後趕不上,返工遲到幾分鐘也無可厚非,但因此被老闆或上司「公審」實在太殘忍。
有網民在討論區分享,一名同事因為落雨遲到10分鐘,被老闆當眾鬧到「跳掣」!(按圖即看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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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當眾怒罵 算是職場暴力?
根據香港職業安全健康局的資料顯示,被上司當眾怒罵,都可以算是職場暴力的一種。國際勞工組織對職場暴力的定義,是僱員於工作期間或者直接地因為需要工作,而遭受任何不合理的待遇或行為上的攻擊、威脅或者傷害等都會被定為工作間的暴力。
至於「職場暴力」的定義,就是指在工作期間發生,任何形式的身體傷害,威脅性行為或者辱罵,當中包括語言暴力、威脅、欺凌、恐嚇及對人粗言穢語等。
雖然這種「職場暴力」是非常普遍,但是因為以上行為,僱員感到壓力而患上精神病,實際上是難以向僱主追討補償。在香港,主要是以兩種法例作為基礎向僱主提出補償,首先是《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它多數處理的都是因為受僱而「意外受傷」的案例,好像長期在噪音環境工作導致失聰,精神病並非該例所界定可被視為意外的職業病。若果僱員無法證明自己是因為意外,而導致患上精神病,就無法根據該條例追討補償。
第二,就是使用普通法,控告僱主沒有盡責,為僱員提供「安全工作系統」,導致僱員患上精神病。根據英國案例Barber v Somerset County Council [2002] 2 All ER 1,要視乎下列5個因素才能證實僱主未盡責任:「謹慎責任標準」、「醫學上承認的精神病」、「精神傷害是否可合理預見」、「謹慎責任標準及違反責任」以及「因果關係」,香港法院可能會跟隨案例,但礙於實際以上5項因素,難以在現實執行,以法例要求僱主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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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因環境因素而遲到 僱主可扣糧?
曾有打工仔在上班繁忙時間,遇上公路大塞車而遲到,最後卻被老闆以沒有準時上班而扣糧。在政府的《勞工法例》保障下,僱主可否因僱員遲到而扣錢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跟足條例內容,在工資期內屆滿後7日支付員工薪金,違者觸犯法例。另外,僱主亦只可在9個指定情況下,扣除員工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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