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同事成日講鹹笑話 覺得好唔自在!同HR反映都不受理 男同男就唔算性騷擾?
在現今的職場中,職場性騷擾成為了一個嚴重的問題。然而,很多人並不懂得應對職場性騷擾,有的更誤解為只有異性才可以作出性騷擾,對於被同性同事騷擾的情況,往往只能啞忍不語。更令人擔憂的是,很多人還忽視這個問題,令很多受害者都求救無門,無法獲得應有的支持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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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男網民在社交媒體專頁「奴工處」上投稿分享自己正面對的難題,他指自己很多男同事都喜歡開黃腔,並覺得事主都要男人,應該不會介意,然而事主卻覺得很不自在,亦曾向上司和HR投訴,可是卻慘不受理……
即睇事主分享及網民回應:(按圖了解)
事主:「同事成日講鹹濕笑話令我好唔自在,同上司HR投訴無人認真對待,話大家都係男人,(利申我同佢都係男),男同男就唔可以有性騷擾咩?」
網民:「性騷擾無分性別!」
網民:「錄佢音,告去平機會。」
網民:「咁你咪去平機會,告公司囉,賠幾十萬畀你!」
網民:「佢講性經,你咪講佛經囉,仲要掛埋幅『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出嚟!」
網民:「用電腦大聲播港版+日版《大叔的愛》,最好校埋循環播放。」
網民:「戴耳筒,無辦法。」
網民:「唔好笑嘅真係好煩!」
網民:「你要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僱主性騷擾。」
網民:「男士都有性騷擾,做人做事公平啲好。」
怎樣為之性騷擾?《性別歧視條例》是否監管到在所有環境或場所發生的性騷擾行為?
如任何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便會構成性騷擾,當中包括作出不受歡而從性方面獲取好處的要求。性騷擾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並且可能要向受害者作出賠償。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而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亦適用於同性關係。舉例,如一名男士性騷擾其他男性,或一名女士性騷擾其他女性,兩者皆可被控告。
性騷擾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透過身體動作或語言去進行,以下是部分例子: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擁抱、親吻或觸摸);
.盯著看或擠眉弄眼;
.摩擦別人的身體;
.不斷追問別人的私生活;
.做出使人反感並涉及性的手勢。
性騷擾亦包括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以營造一個在性方面具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例如:
.說出與性有關的言論或笑話;
.展示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
.對別人的性別作出侮辱或嘲笑;
.挑引性地吹口哨。
(註:在《性別歧視條例》中關於具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之條文,只適用於工作場所或與履行職務有關的環境。)
某些性騷擾行為甚至可能會構成刑事罪行(即涉及其他刑事法例),而性騷擾者一經定罪便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以下為部分例子:
.打出猥褻性電話;
.猥褻露體;
.性侵犯(非禮或強姦)。
回應上述問題的第二部分,閣下須留意,在《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並非適用於所有環境,概括來說,這些條文只適用於工作場所及 教育機構內。於教育機構之環境中,禁止性騷擾的條文不單止適用於教師與學生之來往,學生與學生之間的接觸亦受條例所監管。
另一種受條例所監管的情況,是在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之《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只訂明若貨品 / 服務 /設施提供者性騷擾他們的顧客,便屬違法。該條文並無說明相反情況(即顧客作出性騷擾行為)之後果是怎樣。因此,平等機會委員會決定要改善現有關於性騷擾的法例,並已將有關修例建議提交政府。
(資料參考:社區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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