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產假

資料來源: 勞工處

小雲的閨密Sharon懷孕,小雲約她喝下午茶聊天。

小雲:「準媽媽,你幾時開始放產假啊?」

Sharon:「而家法定產假有14個星期,我打算喺預產期前兩星期開始放,留多啲時間產後休息同照顧BB。」

小雲:「咁呢14個星期係咪有薪產假?」

Sharon:「係啊!僱員只要喺產假開始前已經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並預早通知僱主自己懷孕同準備放取產假,例如遞交列有預產期嘅醫生證明書,就可獲支付產假薪酬,款額相等於『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嘅每日平均工資嘅五分之四。第11至14個星期嘅法定產假薪酬上限係八萬元,僱主可以上『發還易』網站,向政府申請發還呢4個星期已支付嘅法定產假薪酬。」

小雲:「係喎!你做甜品師,平時都要搬運食材,而家懷有身孕,唔適宜搬運重嘢。你公司有冇特別安排呀?」

Sharon:「我老闆好好,知我大肚就即刻重新分配工作,唔使我搬重嘢。其實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書,講明唔適宜處理重物或其他會損害懷孕嘅工作,僱主喺收到有關請求後14日內必須將僱員調離嗰項工作。當然,僱主亦唔可以解僱懷孕僱員,除非懷孕員工犯咗嚴重過失,或者喺試用期12個星期內非懷孕原因而解僱佢,否則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㗎。」

小雲:「明白晒!好期待可以同BB見面啊!」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六章: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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