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除夕唔肯返工即收大信封!僱主即炒魷魚可能犯法?
每逢踏入年末,即是代表節日漸漸靠近。節日對不少零售商可謂銷售旺季,為了令商店能夠順暢運作,老闆盡可能都想準備充足的人手應付需求,不過世事豈能盡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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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討論區就有打工仔分享自己的經驗,指自己在一間公司兼職,老闆要求他除夕上班。打工仔拒絕卻收到大信封,令他感到非常錯愕。
點圖了解更多事主經過:
1/係咁嘅,我自己平時都有喺一間餐廳返兼職,2/我一向都係星期五、六、日都唔會「報更」,因為星期五、六,我都要幫人補習。
3/不過咁啱呢個月人手短缺,而平安夜、聖誕節、除夕同元旦呢啲大節日,缺人嘅情況就嚴重,
4/於是老闆就問我:「你可唔可以除夕返工?」
5/但我真係嗰日真係約好晒人,而佢就唔係出多啲人工,
6/所以我就拒絕咗佢,點知佢就叫我以後都唔使再返工,真係唔知講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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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能犯法?
以上情況僱主可能涉及「無理解僱」,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僱主能夠證明他因以下5項理由的其中一項而解僱員工,或者更改僱傭合約,便屬於以正當理由解僱:
1.僱員的行為;
2.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要的能力或資格;
3.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4.法例的規定;或
5.其他實質原因
若果屬於合理解僱需要支付僱員未發放人工、代通知金、未放年假(以薪代假)、未發放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金(須符合相關條件)、其他合約內列明的款項。
有不少公司會以僱員行為不當作為解僱理由,例如:無故失蹤、遲到及早退等等,都算是合理;可是若果僱主以僱員態度不佳,以及感覺他不盡責等等為理由解僱僱員,就可能會被定義為不合理的解僱。
容許即時解僱的情況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即時解僱員工?
若果僱員符合以下條件,便可當為即時解僱: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只是有僱員在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者經多次警告後,仍不作出改善之下才能夠即時解僱。遇上不合理解僱,僱員可以尋求勞工處、相關勞工團體或工會的協助。
兼職僱員都受保障?
事實上在《僱傭條例》中並沒有區分「臨時工」、「兼職」、「替工」、「長工」及全職僱員。不論僱員的工作時數、獲聘職位的名稱,都受到法例保障,例如工資支付、工資扣除的限制,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