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新同事放大假唔理公事 上司要求放假做嘢 原來係犯法?

本應放有薪年假 (Annual Leave)是員工福利,而勞工處亦是列明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的僱員,可享指定的有薪年假,惟有些人卻要求打工仔在放假期間工作,而且沒有任何補償,做法令人側目。最近有打工仔在網上討論區發帖鬧爆新同事因放大假不處理公事,更表示「專登要佢放假做嘢!」,令很多網民都質疑該名打工仔的行為,更指他「奴性重」才是值得可憐的一人。究竟《勞工法例》怎樣保障打工仔放假,而強迫他人在放假期間工作又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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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逼員工放假工作 是否犯法?《勞工法例》咁樣講…
根據勞工處在《勞工法例》中的《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列明,僱主不得強迫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如有緊急事故,必須要員工處理公務,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員工。

(詳情按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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