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勞工處提出4大方案檢討「418」合約規定 擬改計4周總工時60小時
《僱傭條例》下俗稱「418」的連續性僱傭合約規定,僱員如連續受僱同一僱主滿4周、每周工作滿18小時,可享有有薪年假及法定假期等僱傭福利。據了解,勞工處向勞顧會提出一律改以4周計算總工時,並拋出4個工時方案,包括建議僱員在4星期內的總工時滿72、68、64或60小時,就可獲取法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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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界過往認為現行機制易被僱主利用漏洞,例如在第4周安排僱員休息以逃避提供福利;勞聯提出,希望將總工時要求降至60小時,以涵蓋更多勞工受惠;但資方憂慮會令經營成本上升。
「418」連續性合約規定由1990年6月沿用至今。連續性合約的立法原意是要求僱主向與其有穩定僱傭關係及經常提供有一定比重服務的僱員,提供法定僱傭福利。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檢討「418」安排,據悉勞工處提出4個方案供討論,分別要求僱員在4周內共做滿72、68、64或60小時,便可享相關法定僱傭福利,4個方案估算分別增加9,000人、1萬人、4萬人及7萬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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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界:減現行機制漏洞
勞聯主席林振昇表示,同意今次署方修訂的方向,勞工界傾向支持4周共做滿60小時的方案,並提到勞顧會及立法會過去亦有相關討論,但最終不了了之,期望勞資雙方可在過往的討論基礎下達成共識。他提到,過去有僱主會「走法律罅」,要求「炒散」的僱員首3個星期做滿、甚至做多工時,但在第4個星期減少工時,不達每周18小時要求,以逃避支付福利的責任;今次修訂相信可以減低僱主「走法律罅」的誘因,「可能僱主都會要求(僱員)4星期做59小時就唔做,但對僱主編更都有不便,相信誘因會少咗。」
他又指,若將門檻訂為4星期內工作滿72小時,會與現行安排分別不大,希望降低門檻至60小時,涵蓋更多兼職工人,令較多「炒散員工」的零售、飲食、超市理貨員可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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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門檻 冀涵蓋更多兼職工
勞工處指,勞顧會已展開檢討《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規定的討論,有關工作仍在進行,視乎進展,政府會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滙報情況及諮詢意見。
現行的「418」規定自1990年起實施,過去勞顧會和立法會都曾經討論不同檢討方案,但都因涉及實際操作問題等而不了了之,直至去年施政報告政府提出會檢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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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蘇文軒
責任編輯:劉子瑜
原文刊登於香港經濟日報,原題為︰「418」合約規定 擬改計4周總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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