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上班途中受傷/撞車可報工傷?只有4個情況僱主受補償
雖然受新冠肺炎影響,大多打工仔都可以在家工作,不過仍有不少人需要回辦公室工作。最近,有很多打工在上班途中都遇到交通意外,有人甚至受傷要送院,但在這種情況下,僱員是否當因工受傷,而僱主又是否需要賠償呢?
何謂工傷?
根據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條例》列明,工傷意外是指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是次意外屬於僱員犯錯或疏忽,僱主均須負起補償責任。另外,僱員在以下幾個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同樣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1/ 僱員以乘客身份,乘坐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2/ 僱員因工作關係,需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 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3/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
4/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 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從第一點可見,如果僱員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因乘搭交通工具而遇到意外以致受傷,僱主均無須負上責任。除此之外,如僱員在以上情況中,有蓄意自傷成份、因僱員的毒癮或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等,僱主都無須負起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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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僱主申索補償的方法
1/ 僱主直接支付補償
如工傷病假不超過3日,以及僱員沒有因意外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於僱員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
2/ 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日,但不超過7日,以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及僱員可表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
3/ 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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