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環境保護督察頂薪$4萬 同其他督察有咩唔同?
近日環境保護署刊登廣告招聘「環境保護督察 」,月薪$20,270至$40,420。在環保署出任督察職位,他的職責與其他執法人員有何差異?
負責執法、技術支援、監督員工
環境保護督察的主要職責是執法(處理有關污染的投訴及執行環保法例的職務);提供技術支援及管理設施/合約(就策劃、推行和檢討各項環境管理計劃和改善工程項目以及環境設施的管理,提供實地監測及以辦公室和化驗所為基礎的技術支援);以及員工管理。
要成為環境保護督察,申請人須在生物、醫療實驗室科學、機械、電機、電子或土木工程、化學技術、計算機學、水污染管制、廢物監理、環境學或相關理科或工程科中,考獲本港的大學、理工、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或工業學院頒發的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或在1975年12月5日或之後,成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專業界別的仲會員;以及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級或以上,或同等成績。
或須不定時工作、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留宿
申請人須注意,崗位可能須不定時工作,包括晚上及周末和周日;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留宿;在海上工作;以及駕駛汽車及汽船。
獲錄用者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職位截止申請日期為2019年3月8日。